“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刑法通过增设该罪名,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全部纳入贿赂犯罪打击的范围。这对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反腐力度有意义,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讲关系、重人情”的社会,意义尤其明显。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至今已有5年多。5年来,各地法院判决的贪污贿赂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与之相关联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却少之又少。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2013年全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3.1万人,同比上升9.3%和8.4%。[2]但笔者通过各地人民法院网站以及“北大法宝”“汇法网”“110判裁网”等网站进行搜索,从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共计在网上能公开查找到的全国各地法院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还不到50件,这与贪污贿赂罪年均数万件的判决量形成巨大的反差。[3]
按通常理解,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受贿犯罪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国家工作人员贪腐严重、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也必然贪腐严重,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判决增多、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也应该随之增多。但各地法院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数据却与这种“通常理解”不符。(www.daowen.com)
为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情况真的很少吗?当然不是!真正原因是:由于法条缺陷以及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存在体系性疏漏与矛盾,致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条文在适法中存在严重困难。这些困难与矛盾使得司法机关在面对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时往往不知如何办理。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案例来讨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适法中存在的六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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