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部分问题分析中提到劳务派遣行业准入标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很难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标准,在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省级层面在无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难以逾越法律制定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劳务派遣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劳务派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来改善“软、硬件”条件差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行业中来的情况。
1.建立劳务派遣风险保证金制度
虽然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但是一些企业通过向工商注册中介支付佣金的方式,来进行工商注册,这就导致这些企业的注册资金并不能够体现企业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在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时,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实力不足,可能就会损害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和劳务派遣工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企业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企业,由于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强,可以很好地消化运营成本上的压力,但是实力不足的劳务派遣企业,遇到经营状况不佳,劳务派遣工没有用人单位可派或是派出的劳务派遣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情况下,在运营成本的巨大压力下,可能会出现劳务派遣企业无力发放员工工资或其他损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务派遣风险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促使劳务派遣企业在注册成立之后向职能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发生危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这部分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相关赔偿事项。同时每家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前一年度自身的业务量,按一定比例向职能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下一年度未发生危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或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本息共同返还给劳务派遣企业,如果发生危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需要赔偿的情况下,风险保证金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关赔偿事项。(www.daowen.com)
2.建立劳务派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市场经济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信用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越发成熟的情况下,企业的信用评价已经不仅仅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重视,更多的市场交易主体在选择交易相对方时,首先关注的就是其信用评价,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信用会慢慢成为交易的先决条件。建立劳务派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务派遣工薪酬状况、劳动纠纷案件数、劳动者评价等方面综合起来评估分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价结果的优劣,依次采取减少或免于缴纳风险保证金至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措施,激励和约束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行为。这不仅可以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为用人单位选择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参考,《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遭到侵害,用人单位和派遣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选择信誉良好、信用评价高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合作,将有利于规避和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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