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确三性定义:法学前沿问题探析

明确三性定义:法学前沿问题探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临时性”岗位,用工单位如果需要增设临时性岗位,须报职能部门备案,对于满六个月后因情势变化用工单位需要继续在相同的岗位上使用劳动者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用工单位应当将该岗位改设为常用性岗位并招聘劳动者,或者改设为常用性岗位并将在该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招聘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如果设立与该岗位功能相同的新岗位,视为将该岗位改设为常用性岗位。

明确三性定义:法学前沿问题探析

对于“辅助性”岗位的确定方式,笔者认为,如果用工单位通过逐个与派遣员工协商的方式确认派遣员工工作的岗位属于“辅助性”岗位是不合适的,用工单位面对派遣员工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如果派遣员工对于用工单位的岗位设置不清楚,可能会造成派遣员工的错误判断或是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决定,所以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确定“辅助性”岗位必须依照《劳务派遣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再经由工会或是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时,行政机关要对用工单位进行正确的领导,规范其“辅助性”岗位的确定方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确认:(1)用人单位在拟使用劳务派遣工时,首先由公司的决策层,例如董事会,确定公司的业务哪些是属于主营性质的,哪些是属于辅助性质的;(2)用人单位将所确定的业务分类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进一步明确“辅助性”岗位的具体范围;(3)在同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工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所派遣岗位为“辅助性”岗位,从而降低发生劳务纠纷的风险。

对于“替代性”岗位,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替代性岗位上工作期间情势发生变更,例如其所替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使岗位性质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裁撤该岗位,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会造成极大的损害,所以应当继续使用原劳务派遣用工在岗位上继续工作,但是必须设立一个过渡缓冲期。(www.daowen.com)

对于“临时性”岗位,用工单位如果需要增设临时性岗位,须报职能部门备案,对于满六个月后因情势变化用工单位需要继续在相同的岗位上使用劳动者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用工单位应当将该岗位改设为常用性岗位并招聘劳动者,或者改设为常用性岗位并将在该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招聘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如果设立与该岗位功能相同的新岗位,视为将该岗位改设为常用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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