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这一概念,较为权威的解释为:“商标反向假冒(该词来自英语Inverse Passing Off)是指未经许可而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来源和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解,以达到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通俗一点讲,反向假冒即“以自己的牌子去卖别人的东西”,与正向假冒恰好相反,正向假冒是“以别人的牌子去卖自己的东西”。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借别人的优质产品去传自己的牌子,商标反向假冒割裂了商标与商品的固有的联系,是商标与所标识的商品相分离,并且使该商品与其他商标建立了联系,从而导致企业资产流失,也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其实质上就是商标侵权行为。我国首例商标反向假冒案例发生在1993年,当时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的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的注册商标替换为“鳄鱼”商标,然后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进行销售。北京服装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百盛”及新加坡“鳄鱼”公司损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则认为中国商标法仅仅禁止冒用他人商标,并不禁止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这一案件的审理历时四年,因当时我国商标法并无反向假冒的立法规定,受案法院最终引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被告的这种更换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开始关注英美法上的反向假冒理论,但在其性质认识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认其为商标侵权者,有认其为不正当竞争者,有认二者皆是者,有认二者皆非者,甚至还有认为其侵犯企业法人名称权的。[5]直到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明确规定商标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这次争议才开始降温,但关于反向假冒的争议却未因此平息。(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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