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作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探析与实务

合作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探析与实务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作品指的是两方及以上的主体共同完成的作品。网络学校有时候可能由自己一方完成作品有一定难度,这时候他们就会寻求其他公司或企业与自己一起来完成网络课程的制作,这就是合作的网络课程。当然各著作权人也可以约定不能对单独创作的可分割的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另外,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合作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探析与实务

合作作品指的是两方及以上的主体共同完成的作品。网络学校有时候可能由自己一方完成作品有一定难度,这时候他们就会寻求其他公司或企业与自己一起来完成网络课程的制作,这就是合作的网络课程。关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也就是说,合作作品首先要求每个主体都要实质性地参与到创作之中,没有参与的是不能享有作品著作权的,并且这种参与是要对作品的主体部分作出实质贡献的,如果仅仅是对作品的次要部分进行创作也不能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此外,如果作品是可以分割的,作者可以对自己单独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当然各著作权人也可以约定不能对单独创作的可分割的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

另外,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所以笔者认为,合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的归属可以这样确认,两个以上主体都对作品的主体部分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可以由他们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进行约定,口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书面合同的约定,那么作品著作权应该由对作品主体部分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主体享有,没有作出贡献的不能享有著作权;可分割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各著作权人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没有书面约定的,则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能侵犯作品的整体著作权。(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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