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环境法实践中的责任差异及应用现状

国际环境法实践中的责任差异及应用现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在一系列全球性环境保护中得以明确规定,而且较成功地运用于各国实践中。[13]虽然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在国际环境中的实践有着可喜的成果,但是在该原则的贯彻中遇到的障碍又有着令人忧心的一面。

国际环境法实践中的责任差异及应用现状

目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在一系列全球性环境保护中得以明确规定,而且较成功地运用于各国实践中。据报道,《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在缔约方国家的不断努力下,全球保护臭氧层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氟氯碳(CFCs)全球总消费已由1986年的110万ODP吨(ODP是衡量消耗臭氧层能力的单位,意为‘消耗臭氧层潜能值’)下降为2000年的10万ODP吨。发达国家基本停止了新生产CFCs的使用,在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不允许使用回收的CFCs。发展中国家的消费量继1999年首次减少后,2000年再次减少,仅为1986年的49%”[12]。2007年12月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厘岛开幕,正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伊沃·德博埃尔所说,“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基石,它在这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3]

虽然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在国际环境中的实践有着可喜的成果,但是在该原则的贯彻中遇到的障碍又有着令人忧心的一面。根据安南的报告,发达国家官方援助总额从1992年的583亿美元下降到2000年的531亿美元。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平均流量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1992年的0.35%下降到2000年的0.22%。2000年只有丹麦、卢森堡、荷兰、挪威和瑞典等5个国家达到了联合国大会1970年达成的0.7%的援助目标。[14]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提供各类援助的承诺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践应用令人担忧。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但在2001年时美国政府以“经济代价过高”“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与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及议定书有太多的“缺陷”为由宣布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这就意味着,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排放总量1/4的最大燃煤国将继续其污染行为而无视议定书的任何规定,无视议定书中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我们不能沉浸于所取得的成绩的喜悦之中,更重要的是要看清其在应用中所存在的困难,找出原因,使其从困境中解脱。(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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