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侵害的损害赔偿中,“不应当只局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财产利益的损失”[20]。我国可以应借鉴法国的实践,金钱赔偿实行全部赔偿原则,不单单赔偿财产损害和现实的损害,也赔偿精神损害和将来发生的损害。
目前,我国民法对景色观瞻权的精神损害并未作出规定,原因在于美学价值的降低、精神的痛苦都十分个性化,无法作出统一的的衡量标准。因此,景色观瞻的权利是通过环境相邻权规范中的通风、采光、日照妨害来间接保护的。即使如此,也不能因噎废食,侵犯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责任必须实行全部赔偿的原则,以达到利益衡平、精神抚慰的目的。
鉴于我国相邻关系规则对环境相邻权只规定了两个义务:通风、采光、日照妨害禁止义务和相邻环境污染防治义务,前者属于消极性妨害,后者涉及不可量物妨害,因此下文将针对这两类侵害行为何时会产生赔偿责任作出具体的分析:
1.消极性妨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受限之时产生。通风、采光、日照等消极性妨害主要是对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产生不利影响,且这种不利影响难以用数值计算,因此其以排除妨害的保护方式为主。在例外情形下,即在其排除妨害请求权受限时,产生替代性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大小由法官依据上文的责任影响因素作出判断。(www.daowen.com)
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该消极性妨害的状况可通过加装设施得以改善时,金钱赔偿的数额应以设施的加装费、维护费为主,并对妨害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如日照不足导致家中名贵植物死亡、呼吸疾病所需的治疗费)实行全部赔偿,对于非财产利益的损失,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九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要求,也应予以计入金钱赔偿数额。二是在该消极性妨害的状况无法改善的情形下,金钱赔偿的数额应包括对现有损害的赔偿和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受限的补偿性赔偿。其中,现有损害的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利益的损害。而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受限的补偿性赔偿则是对未来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部分提前偿付。
2.不可量物排放引起的妨害重大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重大性”的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值作为参考,受害人能证明未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对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也可请求损害赔偿。我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了固体废物以及大气污染物、噪音、光等不可量物排放的防治义务。从法条列举的这些污染物来看,污染物的形态、种类、危险性和特性都不一样,因此在确定金钱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污染物的特性予以裁决。可能加重赔偿责任的因素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对人致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如大气污染物还会经由降雨排入土壤、湖泊,所以较之光污染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再如有毒烟气的排放较之噪音侵扰更具有人体致害的可能,且一旦引起疾病也可能比噪声侵扰带来的失眠更为致命,此时,针对有毒烟气的排放可通过赔偿数额的增加以达到规制相邻环境污染的效果。
此外,不可量物中的噪音、臭气、强光等这类既难以确定标准数值、引起的财产损害又较少的侵扰,一般应以排除妨害为主,若例外情形下需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则多以精神损害为主。在实践中,精神压力、精神痛苦实难以化为货币估值,因此只能依据《解释》的规定,以九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外观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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