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相邻权的界定-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环境相邻权的界定-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学者们提出了环境相邻权的概念,下文会述及。二是将不可量物侵害和日照妨害等问题归至类型化的相邻关系中。上述观点虽并未使用“环境相邻权”的概念,但论及了不可量物侵害、日照采光通风妨害等环境相邻权的问题。此外,在吕忠梅教授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定义的基础上,还有“环境相邻权”“相邻环境侵权”的类似权利指称。由此在环境相邻权概念的前提下,研究与其相适宜的赔偿责任,为环境相邻权的保护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环境相邻权的界定-法学前沿问题实务探析

1.环境相邻权的提出

随着私法规则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发展趋势的出现,部分民法学者提出了环境相邻权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的提出,离不开环境权大讨论以及环境利益作为事实利益得到法律保护的研究背景。

联合国环境大会在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正式确定了环境权的概念。[2]此后,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及学术成果层出不穷,我国也有不少关于环境权的论著,然而这些研究在环境权是否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主体是谁、其性质如何等问题上无法得出一个较为统一、让人信服的结论,因此还不可能上升为一项独立、确定的法律权利,更无法在实践中的司法裁判中予以说理、引述。在民法领域中,环境权目前仍属于理论上的应然权利。然而,权利的本质表现为利益。虽然环境权无法上升为法律权利,但是这并不妨碍各国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意义的环境法产生,使得环境利益作为一项事实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除环境法外,我国民法相邻关系制度也将环境利益作为一项事实利益予以私法上的保护,并依据环境污染的扩散性、累积性、复合性等特点,突破“相互毗邻”的传统相邻关系规则,在所有权利用最大化的考量之上,兼顾人们对环境清洁、生活舒适、身体健康的要求。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但这不仅不足以体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也未突出对环境利益的重视。对此,学者们提出了环境相邻权的概念,下文会述及。

2.环境相邻权的定义(www.daowen.com)

环境相邻权的概念,多见于环境法研究学者的著作中,而在物权法研究领域,多肯认相邻关系对环境保护的意义,而未使用“环境相邻权”这一称谓。

在物权法研究领域,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其视为邻地损害防免责任中应避免的一种损害或损害之虞。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史尚宽先生在其《物权法》[3]一书中,于论述“土地相邻关系”中的“邻地损害之防免”时,提出了不可量物及其类似物之侵入、液体固体之侵入、邻地地基动摇或危险及工作物损害之防免、工作物危险之预防请求。在这之后,我国的相邻关系研究成果对其有所超越,但依旧以这一论述为基础。二是将不可量物侵害和日照妨害等问题归至类型化的相邻关系中。如陈华彬在其《物权法》[4]一书论述“相邻关系”时分为“土地相邻关系”和“建筑物相邻关系”两部分重点论述,就把日照妨害和不可量物侵害问题归置于“建筑物相邻关系”中讨论。崔建远教授所著之《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5]中,在分析相邻关系的类型时,把通风采光日照的相邻关系、不可量物侵入的相邻关系与相邻通行关系、相邻不动产损害之避免等并列,组成相邻关系类型化的内容。

上述观点虽并未使用“环境相邻权”的概念,但论及了不可量物侵害、日照采光通风妨害等环境相邻权的问题。许多物权法研究领域的著作是在对相邻关系规则的研究中,承认私法相邻法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意义。

在环境私法的研究领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环境相邻权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的观点。代表学者为吕忠梅。吕忠梅教授曾就“环境保护相邻权”有专门的论述,认为环境保护相邻权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定义了环境保护相邻权,指出该权利的特点有:相邻范围进一步扩大、权利内容相对广泛、权利客体具有生态性、权利利益的多元性、权利具有复合性等。[6]清军则使用“环境相邻权”的称谓,并将其定性为:“环境相邻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是公法私法和习惯共同调整的复合性权利。”[7]焦富民赞同吕忠梅教授的观点,使用了“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概念,认为“环境保护相邻权概念既着眼于环境权的保护,又具有相邻关系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特点,是现代社会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权利”[8]。同时研究了德国的不可量物排放制度、法国的“近邻侵扰”和英美的“私人侵扰”制度,指出对“侵害”科学界定的重要性以及相邻方应有补偿请求权的完善建议。此外,在吕忠梅教授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定义的基础上,还有“环境相邻权”“相邻环境侵权”的类似权利指称。

笔者认为,私法相邻法虽具有保护环境的功能,但侧重点应是保护私人的环境利益,而且传统的相邻权理论不能完全涵盖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所享有的环境利益,因此,使用“环境相邻权”的称谓更妥。笔者以为,环境相邻权是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为衡平不动产利用行为引起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有关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以及环境利益的冲突,而由法律规定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是环境权益投射于相邻权而产生的一项复合性权利(严格来说它是一种私权,但也隐含着环保法等一些公法内容,本文是从私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的规范分析)。同时,虽囿于物权法定的原则,不可随意由当事人意定创设,但环境相邻权的提出不在于创设一项新的物权种类,而是在学理讨论中,对于隐含了私人环境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这类相邻权的总称。由此在环境相邻权概念的前提下,研究与其相适宜的赔偿责任,为环境相邻权的保护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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