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继承权与遗产的定义与范围

民法:继承权与遗产的定义与范围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此外,国家或集体组织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作为取得该遗产的主体。二是认为遗产不包括债务,专指继承人、受遗赠人净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继承权与遗产的定义与范围

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2.掌握继承、继承权遗产等概念。

3.掌握遗产的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等基本知识。

能力目标

1.在实践中能正确判断继承的开始时间。

2.正确界定遗产的范围并能正确判断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等相关法律问题,能够运用相应法律规定处理遗产纠纷。

引例

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10万元。张某死后,留下了两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的存款。张某生有三子(甲、乙、丙)并收养一女(丁),甲早已病故,留下一子(戊)及一女(庚)。

问题:

1.对张某的继承自什么时候开始?

2.张某的遗产有哪些?

3.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基本理论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一词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承受,其内容不仅包括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继承。狭义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已无身份继承而专行财产继承,故当代的“继承”一词是指狭义的继承。所谓继承制度,是指依法或依遗嘱承继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一)继承发生的原因具有特定性

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是财产继承关系发生的原因。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才是遗产,オ能发生遗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继承关系。

(二)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的自然人。国家、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财产继承人,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此外,国家或集体组织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作为取得该遗产的主体。

(三)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四)继承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权利主体即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因此,财产继承的标的,不仅包括积极财产即遗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即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及应缴纳的税款。此外,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情况下,财产继承的标的,除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外,还可以是遗嘱人指定遗嘱继承人必须履行的某些行为。

(五)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

财产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其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遗产的范围的规定存在两种立法例:一是认为遗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消极财产是被继承人的债务。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采此立法例。二是认为遗产不包括债务,专指继承人、受遗赠人净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英美法采此立法例,在继承开始后先由信托人清偿债务,剩余的财产才是遗产。我国立法确定的遗产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债权和债务。

遗产具有以下特点:

1.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是区分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与遗产的法律上的界限。自然人生存时所拥有的财产不是遗产,只有在他死亡之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

2.遗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些合法取得的财产,既包括被继承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非归被继承人生前所有而仅仅是由其占有的财产(如租借的财产)、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份额、被继承人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土地、森林和矿藏),都不能作为遗产。

3.遗产具有内容的财产性和概括性。死者遗留的物或权利中,凡具有财产性的物或权利(如房屋、债权)都可作为遗产;反之,凡不具有财产性的物或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都不能作为遗产。另外,遗产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综合体。

4.遗产具有可转移性。凡法律允许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作为遗产,反之,法律不允许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可作为遗产。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财产权利义务,如接受抚养(包括赡养和抚养)和抚养他人的权利义务与个人身份密切结合,一且分离便不复存在的财产权利义务,同样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在“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概括规定下,又列举了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遗产中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指被继承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以一般实物形式存在的遗产。其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

(1)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私有房屋可以作为遗产。但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公民个人,因此不是遗产。由于房屋不能离开地面存在,所以继承人在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可以取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2)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这些财产作为遗产时,既包括本体,也包括孳息。

(3)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4)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民死亡时,这些权利可以依法转移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另一种是以货币、储蓄和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遗产。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为遗产的货币包括可以流通的纸币和金属货币,不受发行机构的限制。储蓄是公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作为遗产的储蓄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书面凭证,可以由公民持有、转移。由被继承人享有的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国库券和其他债券,在被继承人死后都属于他的遗产。

2.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基于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里从事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它既有人身权的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其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遗产的知识产权有:

(1)自然人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即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专利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的权利和对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死亡,该财产权利由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取得须经登记。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专利,要凭继承权证书到专利局办理专利继承登记。

(2)自然人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即自然人个人是商标所有人时,对经过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对侵权行为人的请求赔偿权。商标注册人死亡后,以上权利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应凭继承权证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继承登记。

(3)自然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前述权利而依照约定或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自然人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在获得的奖励中,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状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与继承;而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属于财产权利,在获奖人死亡后,可以作为其遗产转移给承受人所有。

另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即字号)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死亡,体现商业信誉的字号,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视为遗产。

3.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是指除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外的自然人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自然人的债权和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论是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凡可以与人身关系分离的债权和债务,都在遗产之列。另一方面,继承遗产除应缴纳被继承人欠付的税款外,还应清偿被继承人负担的债务,但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

(2)自然人的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成为遗产时,担保物权也相应地成为遗产。债权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债权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继承人有权就担保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权。应注意的是如果遗产上设定有担保物权,用于担保被继承人或其他人债务的履行,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要受到担保物权的限制。例如,遗产上设有质权,该遗产由质权人占有,继承人不能要求质权人返还。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将遗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就所得的价金实现债权,仍有剩余的由继承人继承。因此,设定有担保物权的遗产一般先不予以分割,待债权实现,遗产上的担保物权消灭后,才由继承人继承。

(3)保险金、公积金、破产安置费等特殊财产权益。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该项人身保险金将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征收征用补偿金等特殊财产权益,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财产类型,应当纳入遗产范围。

(4)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依法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原、荒地、滩涂、果园、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经营权以及对企业的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的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不能作为遗产的物及财产性权利义务

1.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相关的具有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如基于婚姻关系、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和渔业权。

3.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及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往往由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不论该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其受益权都应归其本人所有,而不能列入死者遗产。既非遗产,则不能充当继承份额,也不能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发给谁就属于谁所有,从发给之日起该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再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例如,张某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据査,张某曾为自己购买过人身意外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其母亲。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元,张某所在单位一次发给抚恤金2万元,还按月付给张某儿子张甲每月生活补助费200元。本案例中保险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都不属于张某的遗产。

4.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生前所分得的自留山、自留地,一般并不由集体收回,而仍由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经营收益,但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不作为遗产。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5.遗体。关于遗体可否作为继承权客体的问题,不仅在国外法学界众说纷纭,国内学者的见解也存在分歧。我们认为,遗体虽然是物,但不能视为死者的遗产。(www.daowen.com)

三、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特征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下列特征:

1.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成为继承权权利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以与被继承人之间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为前提,国家法人、社团等均不能作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它们接受遗产时,只能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原来固有的身份取得无人承受的遗产。

2.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其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死者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自然人的人身权以及某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财产权,不能作为继承权的客体。

3.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利。即继承权是所有权的延伸,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财产权,而非身份权。

4.继承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除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继承才开始。

(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定继承权,即依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二是遗嘱继承权,即依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法定继承权的根据,主要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但现代一些国家立法已突破了传统,将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作为取得法定继承权的根据之一。在我国,法定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有三,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据扶养关系取得继承权,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其作为酌分遗产人更为妥当。另有学者还指出:“继承法如此规定实际上是将本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问题纳入了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畤,是一种立法上的失误。”目前,我国港、澳、台三地区都未把扶养关系作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即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也就是说在我国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构成此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如果只具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②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手段是作为或不作为,也不论其结果是既遂或未遂。如因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致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具备客观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犯罪要件的继承人,才依法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构成此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或只有过失,或虽有杀害的故意,但无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如泄愤报复等,则不具备主观要件。②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存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既遂或未遂。被害人与加害人不论是否为同顺序继承人,也不论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如果被害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以内的人,则不具备客观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犯罪要件的继承人,才依法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是指依法负有法定义务且具有赡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凡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其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也不论其是否构成犯罪,均依法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摧残折磨。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手段恶劣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占遗产而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继承人认为遗嘱内容对自己不利,为夺取或独占遗产而擅自改变原遗嘱内容的行为;隐匿遗嘱,是指继承人持有被继承人的遗嘱,却不向其他继承人公布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为了争夺或独占遗产而将该遗嘱破坏、毁灭的行为。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均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志,侵犯了其生前依法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情节严重的,即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但是继承人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应始于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之时,即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但如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包括当然丧失继承权或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如该不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已占有遗产的,应予以返还。另外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例如,某甲因杀害父亲而丧失对其父的遗产继承权,故甲之子不得代位继承甲父的遗产。但是,特定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并不及于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即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只是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律丧失。例如,某甲因杀害父亲而丧失对其父的遗产继承权,但他对其母及其他被继承人无致使继承权丧失的行为的,则对其母及其他被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四、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出现的时间。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自然人的死亡。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我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民法典》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4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其死亡时间应当如何确定,这是个直接影响继承人利益的重要问题。《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例如,甲与其子乙一起到森林公园旅游,因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甲妻已死,家中尚有一女丙和儿媳丁。甲与乙各有遗产10万元。丙和儿媳丁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本案中,应推定甲先死亡,其遗产由乙丙各继承5万元,乙的遗产加上其本人继承的遗产由丁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指继承开始的具体地方。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也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不明的,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的法律意义在于:①因继承开始的地点往往也是遗产的集中地,故有利于清点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加以妥善保管,并有利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执行遗赠;②有利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前来继承和接受遗产;③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例分析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中继承自张某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人身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故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遗产。综上所述,张某的遗产包括:两间房屋、一批字画、数十万元的存款以及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甲先于张某去世,故甲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份额。综上所述,乙、丙、丁及甲的子女戊、庚,为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1122、1125、1127、112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9~18、28、4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张某有五个孩子,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   )

A.张甲故意杀害张某

B.张乙因张甲杀害张某,而将张甲打成重

C.张丙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张乙,但未遂

D.张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张某,曾将张某的腿打骨折

2.张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   )

A.甲过失致张某死亡

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

C.丙遗弃张某

D.丁虐待张某但情节轻微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遗产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3.案例分析:

某甲有一子(乙)一女(丙),昔日某甲继承祖上古玩若干,价值不菲。一日,甲重病在床,其料将不久于人世,遂将乙招至床前,嘱咐乙与在外地工作之女丙均分古玩。乙见财起意,暗中下毒将甲毒死,意欲独占遗产。后事情败露,乙被执行枪决。乙之妻(丁)及子(戊)与丙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经鉴定,甲所遗留古玩价值500万元。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思考方向:

(1)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2)根据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判断乙是否丧失继承权。

(3)根据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判断戊能否继承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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