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原告贺某某(湖南隆回人)与被告陈某(台北人)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11月6日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但被告在与贺某某交往期间,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2006年3月被告陈某因犯罪被取保候审。两人在陈某取保候审期间登记结婚。陈某在登记结婚后不久回到台湾,因涉嫌犯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收押,同年4月经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2个月,现在台湾地区花莲监狱服刑。贺某某得知真相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陈某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同意无条件与原告贺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问题:法院能否判决贺某某与陈某离婚?
基本原理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在不同地区之间因为存在不同法域从而造成相互之间通婚后产生的一切和婚姻、家庭有关的人身财产关系。在处理区际婚姻家庭关系上,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参照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适用的法律来处理。
一、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一)区际法律冲突与我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的范围内不同地区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在我国,存在着四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两岸四地在社会制度和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由于两岸四地沟通日益频繁,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也越发多见。
中国成为较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国家,既是国内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格局所决定的,又是国家社会结构历史发展的客观走向。有学者认为,在一国内部,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②各法域人民之间的民事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民事法律关系;③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法域的民事法律地位;④各法域相互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面对和合理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对于促进我国两岸四地之间的交流,稳定社会秩序,有效保护各个法律领域的居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来往日益密切频繁,在两岸四地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平常。但是在四个不同法律领域中的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既有相同又有相异,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产生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的区际婚姻家庭冲突是单一制国家主体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法律冲突;也是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发生的冲突;并且,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之间的冲突。
二、内地涉及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结婚
1.华侨在中国境外结婚登记。对于华侨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问题,我国政府一贯的原则是支持鼓励的,华侨可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只要结婚时所适用的法律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均承认其效力。如果华侨居住国政府承认外国使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结婚双方都是中国华侨,便可到我国的使(领)馆申请结婚,按我国法律办理结婚手续。
2.涉侨、涉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登记。内地居民与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结婚,其基本原则和程序完全适用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仅在手续上有某些特殊规定。
(1)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涉侨、涉港澳台的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程序。
(二)离婚
1.离婚登记。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都需要提供的材料有:①本人的结婚证;②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此外,内地居民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需出具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www.daowen.com)
2.离婚诉讼。涉侨、涉港澳台婚姻的离婚问题,如果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或者其中一方要求离婚的,又或者当事人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内地居民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收养
根据民政办1999年5月20日发布的《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1.收养机关。华侨以及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应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引例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陈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且陈某在婚前还隐瞒了重要事实,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由于目前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遂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相关法律规范
1.《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2款、第5条第2款、第10条、第11条第2款。
思考与练习
1.内地居民与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2.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遵循哪些规定?
3.案例分析:
甲男为我国澳门地区居民,乙女为内地居民。双方在新西兰注册结婚,婚后因工作关系,双方分居新西兰和中国内地。后甲在香港连续停留10个月后来到内地,请求与乙解除婚姻关系,乙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随后双方持协议书和所需证件与证明材料,到乙常住地的某市(二线城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问:
(1)甲在香港地区连续居住但并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他仍是澳门居民吗?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双方可否在内地申请离婚登记?
拓展阅读
1.程维荣、袁奇钧:《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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