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原理与实务: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原理与实务:婚姻家庭关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理论一、民族婚姻的含义民族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主要指的是我国少数民族中各民族内部,不同的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男女之间的结婚、离婚、复婚等婚姻法管辖的行为关系。因此,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规定专门制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的条例,如新疆、西藏等。这些改革涉及婚姻家庭的许多方面,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不同,许多规定各有其针对性。

民法原理与实务:婚姻家庭关系

引例

小张是汉族人,今年20周岁。她的男朋友巴某某是蒙古族,同样是20周岁。他们共同生活在呼和浩特。小张和巴某某准备今年登记结婚,请问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

基本理论

一、民族婚姻的含义

民族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主要指的是我国少数民族中各民族内部,不同的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男女之间的结婚、离婚、复婚等婚姻法管辖的行为关系。

二、民族婚姻在婚姻法中的原则和变通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同样也适用。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比如我国《民法典》对男女结婚年龄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根据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有早恋、早婚的习俗,因此,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都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总的来说,我国关于民族婚姻的变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定婚龄与晚婚的规定

我国各自治地方一般都将婚龄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但对于晚婚的规定各有不同:第一类是有明确提倡晚婚的,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倡晚婚晚育”。第二类是未明确提倡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第三类是没有规定晚婚,但明确禁止早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第四类是将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进行区别对待,如1988年修改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少数民族多居住在偏远的山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在族内通婚的情况并不少见,近亲结婚的情况容易发生,在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多为鼓励提倡三代以内不得近亲结婚。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禁止宗教干涉婚姻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不得利用宗教力量对婚姻家庭进行非法干涉。大多少数民族都信仰宗教。如藏族信仰喇嘛教、回族信仰伊斯兰教傣族信仰佛教等。因此,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规定专门制定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的条例,如新疆、西藏等。

(四)少数民族婚嫁仪式中的规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的婚嫁仪式各具特色,丰富多彩,反映了各民族文化历史的发展。如傣族男女结婚要请寨中有威望的老人祝福,并在新郎、新娘手上拴线,以示吉祥;景颇族结婚时男方先将姑娘“偷”回家中,然后再提亲、宴请宾客;有的民族男女双方自愿举行“抢婚”;等等。这些传统的仪式,大多数并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如西藏规定,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五)关于少数民族婚嫁习俗的规定

少数民族一直以来发展得比汉族慢,关于婚嫁有各种古时候流传下来的不好的习俗,在婚姻法民族变通规定中对这些习俗有相当程度的改革。这些改革涉及婚姻家庭的许多方面,由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不同,许多规定各有其针对性。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修订)第2条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实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此外,有些少数民族群众结婚不办理登记,离婚不经法定程序,致使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休妻”的离婚方式。因此,根据该条例第5条的“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的明确规定,许多民族自治地方都强调结婚、离婚必须办理法律手续。如新疆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六)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规定

计划生育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经济、文化等情况的特殊性,国家对少数民族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进行适当地放宽。有的民族地区侧重宣传生命科学知识,做好妇幼保健,不作生育数量要求。

(七)不同民族通婚的规定

关于不同民族之间通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一些自治地方对此作了补充,明确规定不同民族之间可以通婚。如宁夏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还涉及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姓氏问题等内容。

引例分析

1988年11月19日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修正)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些规定,小张和巴某某可以进行婚姻登记。

思考与练习

1.我国民族婚姻的变通规定主要有哪些?

2.怎样促进民族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拓展阅读

1.雷明光:《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沈乾芳:《社会变革时期的彝族婚姻形态研究》,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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