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项目二:收养效力及解除收养关系

项目二:收养效力及解除收养关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祖夫妇则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支付赡养费。基本理论一、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二)收养的解销效力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判断收养行为有效与否,应以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有关收养关系成立要件的规定为依据。

项目二:收养效力及解除收养关系

引例

王某和李某于1980年结婚,李某一直未孕,后二人去医院检查发现王某先天不孕。1984年,王某父母做主,将王某远房堂兄弟的儿子抱来作为王某的儿子,取名王某祖。在收养王某祖之后,王某夫妇对他疼爱有加,非常细心地将王某祖抚养成人。王某祖一直都不知道自己的身世。2009年王某祖与李某非常不满意的张某结婚,之后李某与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吵架。李某一气之下说出王某祖的身世,随后王某祖和张某搬出单独居住。王某夫妇求和无果,双方只能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协议并未提及对王某夫妇的赡养问题。

2011年,王某因病去世。由于李某没有退休金,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加之李某身体欠佳,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李某只好向王某祖夫妇请求支付赡养费。王某祖夫妇则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支付赡养费。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王某祖与王某夫妇是否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本案是以什么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王某祖是否应该支付李某的生活费用?

基本理论

一、收养的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可将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另外,《民法典》第1113条也对无效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1113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又称收养的积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效力。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的拟制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第1111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间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继承问题、姓氏问题等,都同样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民法典》第1111第1款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可形成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可形成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及继承遗产的权利,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可分为完全收养情况的解销和不完全收养情况的解销两种形式。在完全收养情况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收养的效力而消除;在不完全收养情况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仍保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收养属于完全收养,收养的解销效力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同时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

1.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该条可知,收养的解销效力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即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消除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间的直系血缘关系不会因任何行为而改变。所以,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子女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消除的也仅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依旧存在。我国《民法典》等法律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

(三)无效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的收养行为。因欠缺法定要件,收养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而成为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113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收养行为有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判断收养行为有效与否,应以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有关收养关系成立要件的规定为依据。

1.无效收养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收养行为无效:①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③当事人欠缺收养的合意或非其真实意愿;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⑤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典》对欠缺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采用单一的无效制。

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根据《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1)依诉讼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行为无效;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如赡养、抚养、监护、法定继承等纠纷)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主动确认收养无效。

(2)依行政程序。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3.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的,亦是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一经确认无效即是自始无效,且收养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关于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关系解除的重要区别。

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预期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不同情况,除了产生无效民事行为后果,无效收养行为主体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时,还会产生行政法刑法上的后果,当事人应当承担无效收养的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的理由,将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解除与收养关系的终止不是同一概念。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终止;二是通过法律手段人为解除而终止。可见,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狭义的概念,收养关系的终止是广义的概念。

收养关系的解除与收养关系的无效的区别在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是以收养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一旦依法解除,从解除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而收养关系的无效,是指收养成立时,因缺乏收养成立的有效要件而导致收养关系自始无效的制度。(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14条、第1115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14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15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民法典》第1114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由此可见,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1)协议解除的条件。包括:①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解除收养关系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同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②在被收养人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征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同意,意思表示须一致。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就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诉讼解除。诉讼解除,是指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民法典》第1114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收养人、送养人和成年养子女均可在具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1)诉讼解除的条件。①在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出现这种情况且送养人与收养人间无法达成解除协议时,送养人才有权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这里只有送养人有权提出,收养人是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②在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2)诉讼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诉讼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在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考量,首先应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有关当事人的身份及权利义务的变更。《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由此可知,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终止,不再具有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果被收养人已成年,可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是否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恢复,则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恢复。

2.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问题的处理。《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由该条可知:一是成年养子女对抚养自己成人且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即使解除收养关系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就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并且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的生活费用标准。二是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得分情形对待,向成年养子女主张须出现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向生父母主张,前提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丧失补偿请求权。

引例分析

王某祖与王某夫妇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以协议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尽管王某祖与李某已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王某祖从小就被王某和李某收养并抚养成人,因此王某祖应当按月支付李某生活费。

相关法律规范

1.《民法典》第1111~1118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思考与练习

1.收养关系的成立有何法律效力?

2.简述无效收养的原因及后果。

3.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4.收养关系解除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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