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交管部门代赔赔付权利是否有效,覆盖能否拒赔?

交管部门代赔赔付权利是否有效,覆盖能否拒赔?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赔偿权利人的缺位并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交管部门有权代赔偿权利人接受赔偿,肇事者将损害赔偿金交付给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收取的行为于法有据。其责任的承担不能因为无名氏的继承人可能长时间或者永远不出现,而予以免除,若如此被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问题可能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保险公司也因此而陷入不当得利的境地,故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人依法赔付。

交管部门代赔赔付权利是否有效,覆盖能否拒赔?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赔偿权利人的缺位并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仅以交管部门与无名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否定交管部门在赔付中的地位,这不符合法律一贯坚持和追求的公平原则。从深层次看,这显然有些僵化司法的味道,即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法院也应该在法律背后寻找它的精神和宗旨所在。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公正公平地调整社会关系。法院除依据明文规定审理案件之外,也应在具体条文规定不明时或依据具体条文的判决显失公平、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的情况下,依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从肇事者的角度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其要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论其撞倒的是无名氏或有名氏,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款一定要赔,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代无名死者的继承人收取并保存赔偿款,使肇事者为其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避免了交通肇事者“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这也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精神上得到安慰,符合人文主义的关怀精神。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同时公安部在2004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及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规定,即“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死者“所得的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有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再通知有关部门实际交付。故交管部门有权代赔偿权利人接受赔偿,肇事者将损害赔偿金交付给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收取的行为于法有据。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关系,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都已经确定,被保险人也已实际给付。因此,肇事者向交通管理部门给付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从实现损失填补的保险保障功能角度而言,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承担不能因为无名氏的继承人可能长时间或者永远不出现,而予以免除,若如此被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问题可能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保险公司也因此而陷入不当得利的境地,故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人依法赔付。(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武汉东西湖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交管部门的给付合法有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支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法院对于原告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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