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精神病医院侵害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精神病医院侵害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鹿某桐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鹿某峰、戴某和精神病医院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健康权,要求三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和各项经济损失。戴某、鹿某峰因家庭矛盾将并未患病的鹿某桐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使鹿某桐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并一再拒绝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既侵害了鹿某桐的人身自由权,又令他人误以为鹿某桐有精神问题,导致其名誉受损,同时侵害了鹿某桐的名誉权。

精神病医院侵害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引例

鹿某桐(成年,未婚)与母亲戴某、哥哥鹿某峰共同居住,关系长期紧张。某日,3人发生激烈争吵,在戴某的示意下,鹿某峰打电话给某精神病医院,称鹿某桐有精神病需要住院,该医院即派救护车将鹿某桐强行拉到医院,对其进行精神病治疗。鹿某桐一再告诉医生自己没有精神病,要求出院。医院称必须由其监护人同意结束治疗才能出院。戴某和鹿某峰均不同意鹿某桐出院。半年后,医院对鹿某桐进行检查评估,确认其没有精神病症状,但戴某、鹿某峰仍然拒绝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后经某律师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努力,鹿某桐终于离开了精神病医院。

鹿某桐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鹿某峰、戴某和精神病医院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健康权,要求三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和各项经济损失。

问题:鹿某桐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理论

自由是指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己的意志,不受约束、控制、妨碍的状态。自由权是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由于社会生活性质的不同,自由权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公法范畴的自由权,为宪法所规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主要体现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私法范畴的自由权,即民事自由权,亦称人身自由权,在宪法作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民法作出具体规定,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非法干涉、限制、剥夺的具体人格权

一、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重要前提,其内容包括: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的活动。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自由,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非因法定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自然人进行搜查、羁押、拘禁和其他妨害。我国有多部法律对身体自由权的保护予以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民法典》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为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其意志和利益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如参加劳动生产、进行交易、拒绝交易、结婚、离婚、创作、发明等等,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非因法定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限制和禁止。《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三)意志自由权

意志自由权也称为思维自由权,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思维活动并保持其精神和思想的独立性,他人不得妨碍、限制或控制其自主思维。《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如果不能保持自主思维、自我决定,其人格独立必受侵害,进而可能导致精神损害。

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www.daowen.com)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可能只针对权利人某一方面的自由权,例如仅限制权利人的身体自由,也可能既控制了权利人的身体又阻止其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还可能是对权利人人身自由权的全面侵害。侵害的具体内容不同,侵害行为的具体形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加害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权也有侵害其行为自由权的意图,即通过侵害身体自由以达到强迫受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目的。加害人主要采取的行为包括:①非法限制、拘禁自然人身体;②利用受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惧等观念,妨害其行动;③间接侵害他人自由权,例如,故意引诱其他人对受害人进行人身自由侵害,以及故意散布虚假信息,通过国家机关、公共组织等团体的合法行为完成对受害人自由的侵害。

侵害意志自由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①欺诈;②胁迫;③虚伪报告与恶意推荐。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就是妨碍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再如:通过PUA[1]诱惑涉世不深的女性以骗取财物,或者使其恐惧、失去理性以形成变态的关系,甚至诱导其自杀等,都是严重侵害自然人意志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三、侵害人身自由权责任的排除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不是所有限制或干涉人身自由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下列情况下,对自然人的人身限制或约束并不构成对其人身自由权的侵害:①依法限制自然人人身自由;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自助行为。例如:对确有恶性传染病的患者进行强制治疗,从表面上看可能违背权利人的意志、剥夺其行动自由,但这是强制性改善自然人健康状态的合法行为,是维护个人健康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不构成对相关主体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侵权责任。

引例分析

鹿某桐可依法主张戴某、鹿某峰及精神病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戴某、鹿某峰因家庭矛盾将并未患病的鹿某桐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使鹿某桐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并一再拒绝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既侵害了鹿某桐的人身自由权,又令他人误以为鹿某桐有精神问题,导致其名誉受损,同时侵害了鹿某桐的名誉权。精神病医院应鹿某桐近亲属的要求强制对其进行治疗,在鹿某桐多次表明自己非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其出院,虽然后来修正了对鹿某桐的医学认定,但已经侵害了鹿某桐的人身自由权。鹿某桐住院期间服用的精神病药物如果损害其身体健康,精神病医院还应当承担侵害鹿某桐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30、1004、1011、10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7、28、30、45条。

思考与练习

1.比较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

2.自然人行使人身自由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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