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应采用“一案一选制”。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构已经开始采用大众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相结合的方式,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保陪审员选定的科学性及适用性,避免“陪审专业户”的产生。因此,必须明确陪审员的具体职权。陪审员对于法官审案过程中出现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向法院纪检部门进行举报。第2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因此要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一)陪审员的选任资格

陪审员的本意即是赋予大众参与司法的机会,维护司法的民主,所以陪审员要保持其平民性。“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24],因此,从陪审的本质来看,陪审员应当代表具有政治权利的各个阶层,而不是精英的代表。在英国,能成为陪审员的人都是既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具有一些附加属性,例如受人尊敬,有较好的声望(good character)、品德(Approved integrity),有公正判断的能力和相当的教育程度的人。我国《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3岁以上,准入资格和条件高,致使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25]

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案件如计算机犯罪,金融、证券和期货类犯罪,医疗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等对职业法官来说可谓不堪重负,常难以做出由表及里和去伪存真的辨析,新知识、新技术扑面而来,此时选任有专门技能的陪审员共同认证审理案件,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性。而对于如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一些日常性的纠纷,不需要陪审员有很高的学历、渊博的知识,或许退休的老同志,居委会工作的大妈们更适合做当事人的心理工作,更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结。故陪审员的选任不应设置很严格的条件,应采取专家型和大众性分开选任的方式。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强调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具备较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这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二是要有健康的心理状态,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三是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26];四是要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如审判的流程、程序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规则等;五是有陪审的时间。案件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如果陪审员没有时间来了解案情,参加开庭,也不会达到陪审的效果。

(二)任职期限

现今我国陪审员任期为5年,实行连选连任制。实践中陪审员任期有的2~3年,有的甚至十几年,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27],且因对陪审员没有出台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更容易滋生腐败。有的地方,陪审员往往由一些单位的富余人员或者无业人员充任,陪审法庭变成了一些下岗工人的“再就业中心”,这严重背离了陪审制设立的宗旨,有违陪审制的初衷,使陪审制的“民主”、“监督”色彩丧失殆尽[28]。所以,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应采用“一案一选制”。

在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5条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29]。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构已经开始采用大众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相结合的方式,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保陪审员选定的科学性及适用性,避免“陪审专业户”的产生。各基层法院要建立专门陪审员的管理机构,负责陪审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如发放资料、通知陪审、组织培训以及与陪审员所在单位进行协调以保护陪审员的应有权利;同时对陪审员进行奖惩与培训。

(三)陪审员的职权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陪审员享有法官同等的地位,但此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无法执行。陪审员虽与法官有同等的地位,但是两者的职权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实践中,很多陪审员只是开庭时候象征性地宣读一下法庭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整个庭审中几乎不说一句话,甚至有的还打瞌睡。因此,必须明确陪审员的具体职权。其具体如下:

1.阅卷权。陪审员有权在被确定参审后随时向法官了解案情,阅读卷宗。只有保证了陪审员的阅卷权,才能保证陪审员的审判权。如果仅凭开庭的时候对案件的了解,是无法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局面的。

2.发问权。陪审员有权针对案情事实在开庭发问期间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以便更好地查清事实。

3.表决权。陪审员有权在案件审理结束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有权和法官一起合议案件。

4.异议权。陪审员有权对法官适用法律、定案结果等向法官提出异议,法官有义务对其异议做出解释。

5.监督权。陪审员对于法官审案过程中出现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向法院纪检部门进行举报。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30]

(四)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仅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这种案件只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条规定了适用陪审员参审的范围:(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2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而实践中,是否需要陪审员参加都是由法院来自由裁量的,有些法官“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有些法官固定找自己熟悉的陪审员参加,有些法官在简易转普通程序后因审判员人数不够,而要求由陪审员参审,实际为弥补法官人数的不足,导致陪审员使用上的混乱。因此要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注释】

[1]高一飞:《陪审制度背后的政治伦理——中美陪审制的比较》,《民主与科学》第5期,2005年5月,第41页。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53名人民陪审员就是着统一服装集体宣誓。虽然服装的统一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看起来和法官更加统一,但是有违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容易使人民陪审员官员化。

[3]周永坤:《人民陪审员不宜精英化》,载《法学》,2005年第10期,第9页。

[4]《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引自东方法眼网站,2010年5月2日访问。

[5]《用好人民陪审员,让司法接近民生》,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912/20091214182053.htm2010年5月1日访问。

[6]秦前红、宦吉娥:《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关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2期,2009年4月。

[7]李辉:《人民陪审员角色之定位》,载《理论研究》,2010年5月1日访问。(www.daowen.com)

[8]李昌道、董茂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第60页。

[9]汪祖兴、赵信会:《论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模式选择——谈“混合制”陪审模式的建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87期。

[10]转引自周军:《刑事诉讼法新解》,华龄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11]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39页。

[12]《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11页。

[13]叶青:《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的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总第14期)。

[14]周迅:《名称、权利、资格、机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维定位》,江苏法院网,2010年5月1日访问。

[15]汪祖兴,赵信会:《论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模式选择——谈“混合制”陪审模式的建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87期。

[16]转引自J ack H.Friedenthal Mary Kay Kane Arthur R.Miller,Civil Procedure,West polishing,Co.1996,pp.478,523-524.

[17]转引自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第5版。

[18]转引自王斗斗:《人民陪审员司法解释酝酿中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法制日报》2007年9月4日,第5版。

[19]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中国期刊网。

[20]如江苏宜兴法院张渚法庭精心选任了辖区内一名退休居委会主任为驻庭陪审员做群众工作,化解了很多矛盾与纠纷。

[21]程贵忠、吕泽良:《博爱县法院发挥陪审员职业优势调解涉农纠纷》,中国法院网2009年7月9日访问。

[22]余婕:《门头沟法院“执行组”陪审员参与执行案效果好》,中国法院网2009年11月10日访问。

[23]李士刚:《蚌埠禹会:陪审员刑事审判综合效用好》,2009年9月24日,中国法院网2010年5月1日访问。

[24]高一飞:《陪审制度背后的政治伦理——中美陪审制的比较》,《民主与科学》第5期,2005年5月,第42页。

[25]曹永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兴衰的原因和改革的设想》,《当代法学》,2007年5月,第21卷第3期。

[26]陈祁陵:《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中国法院网2009年11月6日。

[27]《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法院网2010年5月1日访问。

[28]胡锡庆,房保国:《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立法的若干建议》,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9]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2号。

[30]引自东方法眼网站,《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http://www.dffy.com/sifashi jina/sw/200611/20061104170205.htm,2010年5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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