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雇员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雇员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制度方面,确立统一的诉讼程序,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入雇员受害赔偿审理。在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因雇工故意造成工伤事故外,一律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事实方面,法院可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使用。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可申请重新鉴定,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在赔偿后,可在劳动保险部门办理手续,以工伤雇工应得保险待遇填补其损失。

完善雇员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要真正使工伤雇员得到公正和及时的赔偿,首先要统一我国雇员工伤损害救济模式,打破我国雇员在工伤保险上存在的“二分”局面,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救济模式。在司法制度方面,确立统一的诉讼程序,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入雇员受害赔偿审理。在赔偿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因雇工故意造成工伤事故外,一律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事实方面,法院可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使用。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可申请重新鉴定,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如工伤事故是因第三人造成的,雇主可在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在赔偿后,可在劳动保险部门办理手续,以工伤雇工应得保险待遇填补其损失。

提出建立上述制度的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采取此种模式有利于预防和制裁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如果单纯依靠工伤保险,那么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基于自己无需要再承担其他责任,放松了对工作场所、工作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容易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规定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对工伤事故的发生还负有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则用人单位就会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积极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见,实行此种模式有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职工的人身权益保护。

2.依照现行制度,参加工伤保险雇主的工伤雇工,其所得工伤保险待遇过低,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如果按此种模式,可以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与《解释》确定的“雇工”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使司法更为规范,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www.daowen.com)

3.采用此种模式,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因在支付工伤雇工赔偿费用后,可向工伤保险部门支取工伤雇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弥补其损失,可提高雇主选择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4.采用此种模式,充分体现了工伤赔偿制度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也没有必要拖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诉讼等程序,间接节约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提高了劳动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工伤事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伴生物,我国正处于工业化急速发展时期,又拥有全世界最多的劳动者,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找到一个理想的雇员工伤损害赔偿制度,使之既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合理填补所发生的损害,又要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课题,仍需要法律界同仁更加深入地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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