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三责,按份责与公平责的区别与联系

三责,按份责与公平责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文对法条的分析中已涉及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比较。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最后,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三责,按份责与公平责的区别与联系

在上文对法条的分析中已涉及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比较。但是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还需要从它们的基础行为入手: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而又要判明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www.daowen.com)

共同侵权行为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在主观上,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有事先的预见,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基于这一点,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中无意思联络只能概括无共同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因而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更为准确。第二,在客观上,无过错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的各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分别进行的,同时,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分割,而不是不可分割。综合起来,认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第二,数人都实施了有关联性的行为,数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各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分别产生作用。第三,数人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按份责任的基础行为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他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存在共同预见,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基于这一点,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中无意思联络只能概括无共同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因而将其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则更为准确。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法律后果,是按份责任。原因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首先,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再次,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最后,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相比较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第三,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第五,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第六,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意外风险的责任,所以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必须适当,如此方能体现出公平责任的特性,否则,在救济了受害人的同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公平责任原则的功能也就无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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