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责原则是确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在立法时,应明确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同时建议将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从而指引法律责任的追究,弥补法律可能有的漏洞。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种类,学界已渐达成通识。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合理把握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救济和教育的功能,根据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学理讨论和立法检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科学设定法律责任内容

鉴于目前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规定的分散性和零乱性,我们建议应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解决相关问题。在制定草案时,针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坚持下列原则:

1.合理拟定条文,科学设定法律责任。目前,在行政程序违法何种情形下构成无效、撤销或进行补正上有多种方案,应加大对此的研究力度并合理借鉴域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经验,科学进行设置。

2.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操作性。在设置法律责任时避免法律概念的滥用,合理使用术语,并尽量将法律责任的内容、范围明确化,同时规定追究责任的主体、具体步骤、方式,使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3.确定归责原则,突显法律责任功能。归责原则是确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在立法时,应明确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同时建议将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从而指引法律责任的追究,弥补法律可能有的漏洞

(二)设置多元化法律责任形式

实践证明,单一的责任形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程序违法行为。在对单一化形式反思的基础上,人们逐渐认识到在追究行政程序责任时必须考虑多重因素,综合平衡行政法诸价值,对于程序违法的责任承担形式应当实行多元化。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种类,学界已渐达成通识。[11]我们认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形式根据承担主体不同,包括以下种类(限于篇幅,本文不对每种形式的具体条件展开讨论):

1.对行政主体而言,针对其行政行为效力,主要有无效,撤销,补正,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五种责任形式。

2.对于国家而言,主要在于行政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对于公务人员而言,其责任形式主要有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行政处分,追偿损失,刑事责任等四种。

(三)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机制进行严格追究,否则再好的法律责任设定,也会是一纸空文。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包括以下部分:

1.责任追究主体。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具体表现为:由权力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由司法机关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以裁判的方式追究;由行政复议机关以复议裁决的方式追究;由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层级监督关系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由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如监察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由作出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自身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2.追究依据。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合理把握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www.daowen.com)

3.追究程序。对于非法院追究主体而言,要建立启动、受理、调查、处理等一套追究程序,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追究的实现。对于法院而言,则依照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监督。从实践现状看,对于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是依靠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对行政程序违法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判决,为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我们建议赋予法院在行政程序违法时对公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权,并明确司法建议的效力,即有关单位必须反馈处理结果给法院。

【注释】

[1]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10期,第7页。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122页。

[3]程明修:《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台湾地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页。

[4]例如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朱新力:《司法审查的基准——探索行政诉讼的裁判技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7页。

[6]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7页。

[7]章剑生:《论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1页。

[8]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9]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0~431页。

[10]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11]黄学贤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评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7~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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