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各种论证。某某同学没来上课,理由是他生病了,也是一种论证,简单的论证。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庄子的论证往往采用比喻的方法,其特点是论证形象生动,文字优美,很吸引人。例如他关于顺应自然的论证:“彼正正者,不失其生命之情。故合者不为骈,而枝者不为跂;长者不为有余,短者不为不足。是故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故性长非所短,性短非所长,无所去忧也。”在这段话中,他以这么两个比喻来说明必须顺应自然的道理:野鸭的腿虽然短,但是人为拉长的话,却会是痛苦的;反之,白鹤的腿尽管很长,但如果要把它锯短的话,同样也是悲伤的事情。
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思想,用的也是比喻的论证:“治大国,若烹小鲜”。《诗经·桧·匪风》毛传云:“烹鱼烦则碎,治民烦则散,知烹鱼则知治民”,使用的也是相同的方法。
在命题的论证上,最难的当属对形而上学命题(如人性是善或恶的,人是生而自由的等)的论证,因为这类命题是无法通过经验来验证的,所以只有通过说理的方法来使人信服,使人接受。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哲学一般采用类比的论证方法。如孟子的“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智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就是通过举出人的口味、视听、审美等方面具有相同的爱好,作为类比来推出人性也有共同的本性。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罗尔斯对他的“正义原则”的论证,可以说是心思缜密、论证精巧的一个例子,很值得我们揣摩与学习。他所提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
对于正义的原则,大家可以想见,具有不同社会利益的阶级、阶层或群体,都会有着不同的诉求。如何能够对这两项原则做出有说服力的论证,以证明它们是合理的呢?对此,罗尔斯采用的是假设的、直觉的方法。他通过设定一种“原初状态”来进行论证。这一状态包括如下要点:
(1)选择的对象,即人们可选择的正义原则,包括(a)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b)功利主义原则,(c)利己主义观念,等等。这就像列出一张菜单,每个人只可选择其中的一种菜一样。
(2)客观的环境。罗尔斯把“原初状态”界定为处于物质上中等匮乏的状态。因为,假如物质极端丰富,人们无须正义原则来调节也能过得很满意;反之,如果物质过于匮乏,社会可能就处于混战、相互掠夺的状态,就像霍布斯所设想的“人与人之间像豺狼”的状态,也就没有进行调解的可能。此外,罗尔斯设想在这一原初状态中,人人都想得到较大的利益,彼此之间既有利益上的一致,又有冲突的方面,这样就有了合作的可能。
(3)主观的动机。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彼此之间是相互冷淡的,并不考虑去损害对方。这一预设也是必需的一个前提,否则的话,人们就不会考虑通过正义原则来进行利益上的调整,而可能采取暴力的手段来获取利益。(www.daowen.com)
(4)知识上的限制。人们全都处于“无知之幕”的状态,都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个人禀赋和气质,也不知道所处的时代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这样的话,他们对于正义原则的选择,就不会受个人的社会地位与能力等状况的影响,而会在相同的状况下进行理性的选择。
罗尔斯论证说,人们在这种状态下基于程序正义进行选择的,将会是他那两个正义原则,因为这是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的最好方式。这样,他就证明了自己的正义原则的合理性。
康德的“先天范畴”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相同的形而上学性质,即它们都是经验上不可验证的。对于这些先天范畴的证明,康德同样也是用尽心机。他把自己这方面的论证叫作“先验演绎”(transcendental deduction),即证明经验之所以可能、之所以具有客观性与普遍必然性,其必要条件是因果等范畴的规则作用。由于康德的这一论证比较繁复,在短时间内不容易讲清楚,所以我们就不展开说明。
后来,有的分析哲学家把康德的这一论证称为“先验论证”,并提炼出它的结构:
(1)Y 是可能的只有当X 是现实的。
(2)Y 是可能的。
(3)因此,X 必定是现实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结构是知识形式上的。但满足了形式方面的条件,并不等于就满足了内容方面的要求。数理逻辑上的“实质蕴含悖论”,如“如果2+2=4,那么雪是白的”,这一推理在形式上符合规则,但内容之间却缺乏有效联系,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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