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社区矫正研究的局限性及对策

国内社区矫正研究的局限性及对策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研究多集中在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较少。国内学者对于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制度借鉴多是从国内其他学者的著作等文献资料中获得。国内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研究虽多出于实证,但对策研究基本类似且缺乏实证支持。然而该问题的解决不只是学者的责任所在,与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国内社区矫正研究的局限性及对策

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不断推陈出新,在理论上不时有新突破,既抓住了每一次新规出台的契机,又通过百家争鸣促进了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可以说这些探索对笔者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使笔者在写作的同时也受到极大启发。但从学界总体的研究情况来看,还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存在:

1.借鉴对象范围较窄。国内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研究多集中在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较少。由于我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社会等发展还是法律现状都离发达国家尚有一段距离。虽然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研究上起步最早,制度也更为先进,理应首先借鉴,但是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发展也有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以便更加贴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此外,在借鉴国外制度时还要注意避免“拿来主义”,不是国外的制度就一定是好的,要从法理和我国法律、政策现状寻找依据,证明“拿来”的必要性和制度建构的合理性。

2.在立法模式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立法是执法的前提,要依法治国就先要有法可依。部分学者认为要从我国社区矫正实际出发,目前社区矫正立法不要急于制定一部统一的上位法,而是要先制定下位法,通过地方立法总结经验推动国家立法。但也有学者直接借鉴国外做法,建议进行统一的社区矫正立法,这种“拿来主义”对中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现状没有充分考虑,有失合理。更有学者在前两者之间徘徊不定,认为两者皆可,这种模棱两可的解决方式也不够严谨。社区矫正应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以实践经验推动全国立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较长时期内还需进一步积累经验,若现在就将以上几部分问题纳入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中,显然时机尚未成熟。

3.对国外文献资料翻译较少。国内学者对于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制度借鉴多是从国内其他学者的著作等文献资料中获得。既然是对国外的借鉴,首选应当是从国外学者的文献中获得资料。毕竟有机会出国实地考察的学者占少数,而且出国后能像本土学者一样长期甚至一生在该国本土从事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而短期的考察无法看到整个制度的发展和全貌,这样如何获得更加详实准确的资料呢?显然应主要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入手,再加上学者本人实地考察,不难产生更多的思想火花,而与此同时,这也要求国内能有更多精通外文的学者产生,以便能够更精准地翻译国外学者文献资料。(www.daowen.com)

4.研究内容比较单一且偏宏观。(1)国内对于试点经验和模式的探索大多同时针对一个或几个著名模式,如京沪模式、枫桥模式等。这些探索大都着眼于该模式下的本地区实际,或总结该模式的特色之处,或讨论其不足之处及其完善对策,但对于该模式下的同一经验是否适用于其他情况相同或类似的地区,又有哪些适合在全国推行,如果在其他地区或全国推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大部分学者没有进行专门论述。(2)在实证研究中,学者们大都着眼于调查社区矫正运行前和运行中的制度及实践现状,以矫正对象整体的再犯罪率为依据得出宏观上的矫正结果,而对微观上矫正对象的实际矫正效果很少有专门的后续跟踪调研,有的也只是小篇幅一带而过而未能深究,这不得不说是稍有遗憾。若能够把实证研究的热情部分投入到后续跟踪调研中,将矫正对象复归社会后的身心状态、就业或再就业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子女问题以及被家庭和社会接纳程度等方面情况详细考察,再通过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矫正对象复归社会后的外在表现和内在改造程度的评价,两者结合得到真实的矫正效果,最后以宏观矫正结果辅以微观矫正效果,得出社区矫正的最终实际效果:是否真正使罪犯复归社会、重新做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原谅犯罪人并在心理及物质上获得慰藉,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矫正目的。

5.对策研究未能佐以实践验证。国内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研究虽多出于实证,但对策研究基本类似且缺乏实证支持。笔者在品读过程中,看到国内学者涉及对策问题时大都泛泛而谈,诸如从实际出发、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促进立法、加强检查监督等几乎千篇一律,至于如何具体考虑结合实际、如何加强促进则较难看到。然而该问题的解决不只是学者的责任所在,与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若能将一部分优秀学者的有益建议借助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执行落到实处,先在一个或几个社区实验,再将优秀经验加以推广,必然会进一步加快社区矫正的试点进程,最终如学者研究推动劳教制度废除一样,以双方配合推动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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