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笔录训练》:说与听的艺术,让交流更顺畅

《司法笔录训练》:说与听的艺术,让交流更顺畅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说话”是说与听双向交流的表意过程,也就是说,在进行“说话”的口语活动中,不仅要会说,而且要善听。也就是说,在“说话”表意活动中,“说”与“听”的地位和作用同等重要,忽视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达到“说话”的目的。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认真地“听”对方“说”,就是对说者的“尊重”,这是对他人基本需要的满足。“说”与“听”的表意流程,是借助有声语言符号来完成的。

《司法笔录训练》:说与听的艺术,让交流更顺畅

“说话”是说与听双向交流的表意过程,也就是说,在进行“说话”的口语活动中,不仅要会说,而且要善听。俗语有“会说的不如会听的”。先古哲人也告诫世人,天生一张嘴两只耳,就意味着苍天要求人类少说而多听。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民事在听”的说法,它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同诉讼参与人谈话时,一定要细心聆听他们起诉或应诉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从而依法高质量地进行司法活动。

“说话”表意流程是表述者与接受者或者说是主体与客体共同完成的一个信息交流过程,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使得表意活动得以进行。因此在“说话”的言语交际活动中,没有“说”显然是不行的,同样,“听”也是不可或缺的。

尽管在司法工作中,法律工作者是“说话”的主要表述者,对方是接受者,但是,法律工作者的“听”依然是不可忽视的、极其重要的“说话”行为,法律工作者缄口静听,更容易体察对方的心态,从而更容易抓住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在“说话”表意活动中,“说”与“听”的地位和作用同等重要,忽视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达到“说话”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善于聆听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一个有力手段。人类生存于社会,有许多基本生活需求,被人尊重是其中之一。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认真地“听”对方“说”,就是对说者的“尊重”,这是对他人基本需要的满足。如果对对方的“说”漫不经心或毫无反应,则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经给人传授“获得知心朋友”的诀窍,他说:“给予人适当的颂扬,并尽量聆听别人嘴里说得最多的话,而不加辩驳。”而“听”,既然是“说话”不可或缺的一个构成部分,那么,要“听”得认真准确,取得意想的效果,还需要讲究具体的“听”的技巧,下面我们谈三个方面的技巧。

(一)善听弦外之音

在双方“说话”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弦外之音”,需要听者细心揣摩。“弦外之音”的产生,是由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当“说”者谈出了甲事物时并没有说出乙事物,可乙事物同甲事物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此时,乙事物也就等于暗中被点了出来,使听者由甲事物联想和推判出乙事物来。可见事物之间这种潜隐联系是“弦外之音”产生的前提条件。司法工作中的“说话”的特殊性,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具有优于常人的揣摩话语的弦外之音的能力——听解能力。当罪犯喋喋不休地说些“不相干”的事情时,司法人员应立即联想出与这些“不相干”事情相干的另外一些事情来,结合特定的语境分析归纳,确定其话语之外的那个“乙”事物。譬如:

管教干部对前一天夜里某监室里出现的异常现象进行调查时,几个犯人慑于闹事者的淫威,不敢直言实说,只是一个劲儿地说,晚上没出什么事,大家休息得很好,并且特别点出那个企图闹事者的名字,说他尤其安静,没做什么违犯监规的事。在这一片肯定声中,管教干部“听”出了弦外之音,了解了实情,避免了一起事故。

再如:

电影《尼罗河上的惨案》中,那个大侦探波罗,是一个善听的典范。侍女用了几个“如果”式的假设句来回答波罗的问题,然而,波罗立刻听出侍女是个知情人。波罗从侍女的“如果”中听出了言外之意,而为侦破案情找出了线索。

又如:

京剧《沙家浜》中的阿庆嫂,也是一个善于听出弦外之音的高手。她从刁德一“阴阳怪气”的话语中听出了对自己的怀疑,于是才在“茶馆”中演出了一段剖白戏。(www.daowen.com)

弦外之音的表现,除了上面我们谈及的利用正面烘托和利用假话语来寓含以外,还常常利用讽刺方法来表现,例如:

公子道:“孙友名富,新安盐商,少年风流之士也。夜间闻子清歌,因而问及。仆告以来历,并谈及难归之故,渠意欲以千金聘汝。我得千金,可借口以见吾父母而恩卿亦得所天。但情不能舍,是以悲泣。”说罢,泪如雨下。娘放开两手,冷笑一声道:“为郎君画此计者,此人乃大英雄也。郎君千金之资,既得恢复,而妾归他姓,又不至于自为行李之累,发乎情,止乎礼,诚两便之策也。”

杜十娘所说全是反话,其弦外之意是恨李甲的薄情寡义和孙富的诡计。

(二)善听最佳信息

这里的“最佳信息”是指话语中的关键、要害所在。“说”与“听”的表意流程,是借助有声语言符号来完成的。这种媒介符号,一过即逝,不留痕迹。因此,善于聆听者,都以专心静听、全神投入的态度参与“说话”活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说”者的表意流程中,抓住“最佳”信息,以便准确应对。

在司法实践中,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不仅能从“说”者隐含的话语中听出言外之意,更能够从一堆头绪紊乱的话语中“听”出中心意思、“听”出要害问题。例如:

某甲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拖泥带水地说了近两个小时,律师只用了几分钟就回答了他的问题。律师这样说:“首先,你必须找你们单位,解决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其次,只有当产权归属明确了,你才能考虑是否起诉。”

有一起“牵牛案”,区公所政法员在听取“牵”牛者的话时,就极巧妙地抓住了“最佳”信息:

“牵”牛者话语零乱烦琐,枝蔓纠缠。然而,待“牵”牛者话音一落,政法员就对他说:“你说了这么些话,就是想利用事实来证明村长给予你的处罚不公正,所以你便‘牵’走了他家的牛。”然后分条列项地对“牵”牛者说出了村长对他罚款的具体原因。这样容易很快分清是非,也易于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

善于听出要害问题,除要静心聆听外,还需具备及时梳理、归纳信息的能力。静听是首要条件,但是仅有这一点还远远不够,还要边听边概括话语要点,听完后即能归纳出中心所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善听”的全部内涵。有位律师,在听取被代理人说话时,没有处理好边听边梳理的关系,而是被动地顺着被代理人的话语走,结果没有抓住话语的最佳信息,导致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有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认定自己必死无疑,放弃了作进一步申辩的权利。受托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在认真听取他对杀人过程的叙述中,注重梳理归纳被告人语言中的“要害”问题,抓住了“最佳”信息——被害人首先动手,用改锥直刺被告人的面部,只是由于被告人头一歪才未伤及要害部位。被告人亦向律师出示了自己面颊一侧靠近发际处的一道伤痕。有了这个信息,在庭审时,便可以将其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要素提出来——尽管它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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