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的语体色彩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显露出来的,因为各种语体之间都有它们各自常用或专用的一些句型句式上的差异,这形成了句子的语体色彩。当然,也正像各种语体中的专用词和常用词一样,各种语体的专用或常用句型句式的界限也并不是很稳定的。句子的语体色彩只有在某种语体中使用时,才能鲜明地显示出来。司法笔录语体的形成,除了因为法律专用词和常用词的使用外,还因为有常用或惯用的句子的使用。关于司法笔录语言的句法特征,只以“把字句”与“被字句”的使用为例,来说明司法笔录中使用这种句型表露出来的语体特有的修辞色彩。
“被”字句是介词“被”构成的句子。“被”字句中的主语是表被动意义的“受事主语”。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者都处于被动地位,因而有被杀、被骗、被害、被劫、被盗、被强奸,等等。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反映在司法笔录中的“被”字句自然不可缺少。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被”字句的运用,是司法笔录句法修辞中的重要手段。请看下面例句:
冯××右胳膊被刺成贯通伤,心脏被刺破,造成大出血休克死亡。林××左臂被扎成贯通伤,创道达10厘米。
“被”字句无论用在哪一语体中,都有表示被动的语法修辞作用。但在司法笔录语体中使用时,其句子的语体修辞色彩就更为突出。上述一例,“被”字句除了表示受事主语冯××的被动外,还有强调受事主语冯××遭受不幸的修辞作用,强调“被”字后面的(补结构部分)结果。
“把”字句是指用介词“把”构成的句子。“把”字句的主语是施事主语,强调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在叙述犯罪情节的行文中,“把”字句出现较多。例如:
1.郭××还供认:“我把民警和小孩推下去,是想把影响造得大一点。”
2.被告人李××在审讯中交代:“我一口咬定她花了我的钱,叫她有口难辩,把她搞臭。”
在以上“把”字句中,施事主语都是被告人(甲),施事的对象是被害人或某一事物(乙),这种句式的模式可以写成“甲把乙怎么样”,最主要的是强调“怎么样”这一部分。上述案例中,例1强调行为、方式、目的,即甲把乙推下去,甲想把影响造大。例2强调行为的目的,即甲把乙搞臭。
选用“把”字句,用以强调、突出犯罪行为的方式、目的和后果,无疑是与依法定罪紧密相连的,这正是“把”字句在司法笔录中的句法修辞作用。(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把”字句在法律语体中常常以“将”字句的形式出现。例如:
1.被告人张××将陈××骗走杀害。
2.被告人郑××、安××将过路的两名少女拦截,被告人安××将其中的田××挟持到桥下将其强奸。
“将”字仍是介词,相当于“把”字,不同的是,用“将”字,书面语体的色彩较浓。但当它和文言代词“其”字结合使用时,就带有了文言色彩,在这种情况下,“将”字就不能换成“把”字了。如上例2中“将其强奸”,不能说成“把其强奸”。
在司法笔录语体中“被”字句与“把”字句还常常配合运用,而“被”字有时用“遭”字代替使用。如:
1.被告人郭××供认:列车进站时把人推下去,不是被电死,就是被轧死,而他的目的正是“要把人弄死”。
2.李××因遭打不服,手持斧头一把,追赶马××。马××当场将李××刺死。
以上两例“把”字句中的施事主语是被告郭××、马××;犯罪行为实施的对象是被害人(××人、李××)。这些被害人是“被”字或“遭”字句中的受事主语,也是“把”字句的前置宾语。司法笔录的叙事部分强调犯罪情节时,将“把”字句和“被”字句配合使用,不仅使行文简洁紧凑,而且显示出司法笔录语体特有的修辞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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