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笔录训练—法律语体色彩

司法笔录训练—法律语体色彩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正是“法言法语”的使用,才使司法文书的语言有了鲜明的语体色彩。和法医的鉴定予以证实。行文中加着重号的词语均为法律上的专用或常用词语。这些词语的使用,形成了准确、庄重的司法笔录语体色彩。“取闹”“闹事”“不法行为”这三个词是对同一客观事物所作的不同判定。所以,概念准确、判断正确是法律专门术语的本质特征,也是法律语体重要的词语修辞特色。

司法笔录训练—法律语体色彩

司法人员在运用语言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强调要使用“法言法语”,这是对法律专门术语和司法常用语的总称。因此可以说法言法语通用于司法实践,专用于法律语言的范畴。没有“法言法语”也就无法形成法律语言。也正是“法言法语”的使用,才使司法文书的语言有了鲜明的语体色彩。请看下面这段“刑事判决书”的文字:

上述罪行,有被害人家属控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犯罪后遗留在现场烟头上的指纹、勒死徐××所用之围巾一条为证,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的鉴定予以证实。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例主要写法庭认定余××犯罪的事实根据。行文中加着重号的词语均为法律上的专用或常用词语。这些词语的使用,形成了准确、庄重的司法笔录语体色彩。

法律专门术语都是适应法律内容(包括立法和司法)的需要而产生的。如前所述,因为它的词汇意义具有单一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所以能够准确地表达法律概念。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在法律已经把各种概念很明显地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再回头用含糊笼统的措辞。”“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都能唤起同样的观念。”法律专门术语的运用,正符合司法笔录语体修辞的这种要求。所以,制作司法笔录时,必须遵守运用“法言法语”这一修辞原则,该用法律专门术语的地方,不能用其他含糊、笼统的词语来代替。现举例说明:

康××劳改10年后获释,其妻张××已改嫁到韩家。康××先后5次手持凶器深夜跳墙破窗入室行凶。韩××在与之搏斗中用木棍将康××打死。而××检察院对韩××的起诉书中把康××生前的行为说成是“取闹”。韩××的辩护律师首先抓住这一点加以反驳:

“康××从24日至27日凌晨4点左右,5次闯入韩家……

这些行为在‘起诉书’上被认定为‘取闹’,下站村大队干部群众说是‘闹事’。我们认为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的不法行为。(www.daowen.com)

我们不否认韩××已构成伤害罪,但是全面考察本案事实,我们认为韩××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首先,韩××维护的是本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其行为本身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情况下,为抵抗、阻止不法侵害而发生的,因而具有被迫的、防卫的性质。

……”

从“取闹”到“闹事”,再到“不法行为”,不难看出法律专门术语在法律文书中的重要作用。“取闹”“闹事”“不法行为”这三个词是对同一客观事物所作的不同判定。辩护人在此有意并列使用,通过比较来达到辩护的目的。“取闹”轻描淡写;“闹事”程度严重,但法与非法的界限不清;使用“不法行为”一词概念就清楚了。“防卫过当”这一法律专门术语有其固定的、单一的法律内涵,即上面已经阐述过的首先、其次的解释内容。韩××的辩护律师正是以事实对照“防卫过当”的法律概念来为韩××辩护的。所以,概念准确、判断正确是法律专门术语的本质特征,也是法律语体重要的词语修辞特色。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概念与事实相符,判断才能正确,从中也可以看到词语的选择与逻辑概念判断的正确运用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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