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批判——《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批判——《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消上诉制度,而且不存在任何对于小额诉讼的补救措施,这一设计是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价值取向的最清晰体现。[9]诉权保障理应成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批判——《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1.制度价值与价值取向的区别

法的价值分为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与价值判断,形式价值与本文研究问题无关,在此不做赘述。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可以促进哪些社会价值的实现,法的价值判断则是指在多种价值中法律如何取舍。通常情况下,一项法律可能同时涉及多重社会价值,这些价值元素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并行甚至相互促进的关系,但也往往会存在冲突,如正义与效率就是一对往往会发生冲突的价值。面对冲突的价值法律如何取舍,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价值取向。

关于我国小额诉讼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混淆了法的目的价值与价值取向。许多学者在谈到小额诉讼时都是将司法效率与诉权保障并提,关于小额诉讼的制度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也存在这一问题。如前所述,小额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都能够同时体现这样两个制度价值,在这点上小额诉讼与简易诉讼具有同样的制度功能。然而,司法效率与诉权保障不可能始终能够和谐相处,毕竟,诉权保障从本质上说,属于法的正义价值,它与效率价值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例如,当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判决存在争议时,是否设置补救程序,两种价值就会面临冲突?此时,制度的设计者必须在司法效率与诉权保障中做出二选一的抉择,而不是二者兼备,此种选择则将体现出该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

2.我国现行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分析

(1)我国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

与西方国家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相比,首先,我国在提起小额诉讼的主体范围上,并未对公司、法人做出限制性规定;其次,在案件性质上,也并未对涉及人身关系以及公益性案件加以排除,而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一般都限制为简单的钱债诉讼。如果说,小额诉讼制度价值取向在于改变那种“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钱,利用这种制度”[7]的局面,通过为普通民众扫除司法救济的金钱障碍,实现接近司法的社会改革目标,那么公司、法人显然不应该列入享受这一制度优惠的主体名录中,而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基于人身权保障的特殊重要性,采取小额诉讼程序,显然不够慎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这两类案件不加区别地纳入小额诉讼范围,使我们从中无法看到诉权保障的意图,而只能看到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司法负担的立法价值。

(2)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完全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作为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也有利于实现诉讼民主[8]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采用了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形式,按照规定,只要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就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表示异议的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说明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并非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愿望,照顾当事人的利益。就算我们的小额诉讼制度本身设计得再完善,再便民,如果不敢将该制度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制度的司法便民价值也很难得到认同。试想在当事人不愿意采取小额诉讼程序时仍要强行启动该程序,这样的制度设计所能产生的功效也就仅剩下了节约司法成本一项了。(www.daowen.com)

(3)小额诉讼的补救措施

实行一审终审制可以说是我国小额诉讼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其与简易诉讼的最大区别。也正因如此,小额诉讼被称为简易的简易诉讼。取消上诉制度,而且不存在任何对于小额诉讼的补救措施,这一设计是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价值取向的最清晰体现。可以说,我国的制度设计者在节约司法成本与诉权保障之间毫不犹豫地做出了抉择——节约司法成本。此时,我们无法再说两种价值并存了。

3.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应然价值选择

作为舶来品的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对于移植制度价值取向的误读,而出现了貌合神离的结果。而这一价值误读从根本上说,是法律移植中的受体与授体之间本质性差异所导致的,是我国传统文化下产生的习惯性思维的必然结果。我国历来缺乏权利保障传统,更谈不上诉权保障,相反地,统治理念上的无讼追求导致各项政治与法律措施中始终弥漫着息讼、止讼的气息。正是在这种气息的弥漫渗透下,才出现了对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误读。实际上,当面临“与其……宁愿”语式,要求人们做出二选一的抉择时,人们往往会不由自主地顺从传统思维习惯做出选择,此种情形往往也成为人们解读法律文化的最佳范例。

息讼、止讼,还是诉权保障,转换成现代中国语式,就是司法为官还是司法为民的区别。尽管我国并未将公民诉权写进宪法,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却增加了人权保障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中也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加以规定。我国也有学者曾敏锐地指出了我国目前小额诉讼中存在的价值误区,强调“小额程序是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为民众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9]诉权保障理应成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同时,明确将接近司法作为小额诉讼的价值取向,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与简易诉讼之间存在的重复立法之嫌。

马基雅维利在五百年前就说过这样的哲理:必须记住,再没有比着手采取新的制度更困难的了。[10]而新制度的难题始于制度设计时的价值选择,这也是破解其他制度难题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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