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额诉讼的诉权保障价值-《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小额诉讼的诉权保障价值-《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诉讼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13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首次创立了小额法庭,用于处理标的金额或价值较小的纠纷,而其设立的初衷是让民众直接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降低诉讼成本。而小额诉讼则反其道而行之,通过降低诉讼门槛,方便普通民众诉讼,保障公民可以顺利地走进司法大门,以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立法价值。从一些发达国家小额诉讼具体制度设计看,为了体现司法便民的制度价值,甚至有时反而会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

小额诉讼的诉权保障价值-《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

小额诉讼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13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首次创立了小额法庭,用于处理标的金额或价值较小的纠纷,而其设立的初衷是让民众直接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降低诉讼成本。[2]这一尝试其后被美国各州的法院所效仿,几乎各州的法院都引进了小额诉讼这一制度,美国也因此成为了世界上最早制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二次大战后,伴随着诉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以及接近司法运动的开展,小额诉讼开始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英国德国日本、爱尔兰、意大利、韩国,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内都纷纷效仿。小额诉讼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接近司法运动的一项重要而且成功的改革措施,是由于该制度对于形成诉权保障障碍的多种因素都有极好的针对性:首先,该制度具有费用低廉的特点,从而较好解决了小额民事纠纷中诉讼费用与标的价值不符而导致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保障了那部分基于诉讼经济性考虑而徘徊在司法大门之外的公民诉权保障问题;其次,该制度改变了一般程序的刻板与严格性,更好地满足了交涉性和追求自然正义的诉讼需求,这一方面克服了普通民众对诉讼的恐惧感,大大有益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同时也使普通民众无需律师帮助而可以自行开展诉讼活动,省去了高昂的律师费用。

在英美法中,接近正义即“获得司法帮助”,可以看做英美国家司法改革的旗帜之一。这一价值取向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效率的区别在于它是立足于公民权利保障,而并非着眼于减轻司法机关压力。20世纪40年代后,伴随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化,出现了所谓诉讼爆炸,许多西方国家均面临司法资源有限的境况,在这一背景下,推出了简化诉讼程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甚至开展替代性司法活动,即所谓的ADR运动。这些活动,至少其直接目的在于解决司法资源不足问题。而小额诉讼则反其道而行之,通过降低诉讼门槛,方便普通民众诉讼,保障公民可以顺利地走进司法大门,以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立法价值。从一些发达国家小额诉讼具体制度设计看,为了体现司法便民的制度价值,甚至有时反而会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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