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诉权保障原则自二次大战之后在西方即已得到普遍确立。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4条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关于诉权保障原则的实效性研究成果,20世纪70年代在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迪教授倡导下发起了接近司法运动。接近正义运动的目的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扫清障碍并提供应有的保障,从而使当事人更便利地得到司法救济。
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诉权保障原则自二次大战之后在西方即已得到普遍确立。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此种侵害行为做有效的补救。”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许多国家也在宪法中将公民的诉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例如,1946年的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皆享有不可剥夺的接受法院裁判的权利。”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4条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项关于诉权保障原则的实效性研究成果,20世纪70年代在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迪教授倡导下发起了接近司法(也称接近正义)运动。卡佩莱迪教授指出:“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1]同时他认为,阻碍公民诉权实现的主要障碍有五个方面的因素:律师费;法院成本和其他经济负担;诉讼的必要费用与诉讼标的金额的不均衡;诉讼延迟;其他障碍,如当事人的无知等。在这一理论倡导下,西方国家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运动,包括各种司法便民运动以及对我国产生较大影响的ADR运动。接近正义运动的目的旨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扫清障碍并提供应有的保障,从而使当事人更便利地得到司法救济。而小额诉讼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司法便民改革措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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