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新认识人民: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成果解读

重新认识人民: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成果解读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民”含义的界定,从法理来看,属于一种学理解释,而不是有权解释,不应成为理解宪法文本中的“人民”含义的依据。很明显,这里的“各族人民”是指各民族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如果这里的“人民”仅指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的话,这又与宪法的相关规定冲突。

重新认识人民: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成果解读

如何看待毛泽东对人民概念的界定?我们认为,在阶级斗争尖锐复杂,敌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赋予人民以特定的政治内涵,以团结大多数,孤立极少数,其意义不容低估。即使在建国初期,新生的革命政权仍然面临着国际反动势力的封锁、孤立和国内反动势力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敌视和破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赋予“人民”不同的内涵,这对于分清敌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现革命目标及保障革命的胜利成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现在国际国内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国际来看,“冷战”已经结束,和平和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从国内来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依法治国已成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对人民的理解也应与时俱进。如果说,在严酷的战争年代和新生的政权建立之初,强调以敌我阶级论为基础的人民观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的话,那么,在革命取得胜利并制定宪法,尤其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的和平发展时期,是否还将全体公民分为人民和人民以外的专政对象即敌人,确实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来看,“人民”一词多次出现,仅宪法序言就出现16次(其中不包括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专有名词中的“人民”);“中国各族人民”出现9次;“中国人民”4次;“广大人民”1次;“世界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各出现1次。“总纲”共32个条文,“人民”一词出现多达20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等专门术语中的“人民”未统计在内)。对如此重要的概念,宪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时下仍然按照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不同解释来理解其含义及范围,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因此,对谁属于人民范围,谁不属于人民范围,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解释和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人民”含义的界定,从法理来看,属于一种学理解释,而不是有权解释,不应成为理解宪法文本中的“人民”含义的依据。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在对宪法的规定产生疑义时,如果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解释为标准,这从法理上会产生很多尴尬的问题。

2.如按照现在“四者”的说法来理解人民范围,则会产生对宪法文本理解上的困难。如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里,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无疑是指上述“四者”,但未成年人(如幼稚园里的儿童),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如精神病患者)不能说应被排除于人民之外。况且,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许多海外华人,如将其中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人也列入“人民”之列,视其为我们“国家的主人”,也并不十分妥当。

还有,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很明显,这里的“各族人民”是指各民族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但如果按照现在人民的范围来理解的话,不属于上述“四者”范围内的那部分人(哪怕人数极少),就不应属于“各族人民”之列。难道宪法允许这极少数人可以不“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甚至可以任意破坏宪法吗?再比如“总纲”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这里的“人民”也应指全体社会成员。但如果是指“四者”或者指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的话,那么,对不属“四者”范围内的人或对极少数人的健康权,国家难道就可以置之不顾、甚至任意侵犯吗?如果这样理解,岂不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规定相冲突?又如,“总纲”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如果这里的“人民”仅指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的话,这又与宪法的相关规定冲突。因为根据我国第四十六条宪法,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享有受教育权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

总之,单纯从传统政治学的角度来理解人民的含义,必然会导致上述理解上的困难。

3.依据政治标准划定人民与敌人同法治的宪法原则相冲突。当前,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已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法治即法的统治,在法治国家,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尺度。换句话说,将人列为“敌人”之列的唯一标准是且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而决不能依据富有变化和选择性的政治标准。也就是说,不能将人们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作为划分人民和敌人的标准。否则,违背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

4.依据政治标准来划定人民与敌人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相冲突,难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按照人民的政治含义来理解该条,势必会导致一部分公民拥有国家权力(即使是绝大多数人),而人民范围以外的部分公民(哪怕是极少数人)则不能拥有国家权力,其结果必然是:被视为人民以外的公民的权利不会获得强有力法律保障。原因非常简单,因为这部分人不属于“人民”之列,其权利随时有可能遭到侵犯,从而导致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以得到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我国“文革”留给后人的惨痛的教训之一。(www.daowen.com)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从法律的意义上来理解人民,将“人民”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社会成员的集合体,就可以避免发生上述问题。它既说明了我国国家权力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也使我们避免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权利,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国宪法序言虽然承认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并未否认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仍然得到宪法序言的肯定。也就是说,永远会存在着一个“专政”的对象,如果将人民界定为公民的集合体,那么“专政”的对象岂不也属于人民的范畴,这不是混淆敌我了吗?我们认为,从本文的立意来看,即使“专政”的对象,只要他(她)是我们社会中一员,就应属于我国人民的范畴。人民是我国社会成员的集合体。当这个集合体中的极少数人违反国家的法律,公然实施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他(她)们属于社会成员之中的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经法院判决)。姑且可以借用习惯用语称其为“敌人”,但这个“身份”的确定是由法院根据法律做出的,而不是由法院以外的其他组织根据事先确定的某种政治立场或政治态度来确定的。令人欣慰的是:1999年《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体现的正是上述原理,表明在处理某些犯罪的问题上,政治标准让位给了法律标准。但在人民范围的界定上却仍然沿用政治标准,可见,在此问题上,现行宪法规范存在冲突,这应引起学界的关注。

或许也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如将人民界定为集合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那么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专政?是否意味着要放弃专政?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按照传统的观点,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其实,这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含义的误读。因为,将“民主”理解为“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并没有揭示出民主最核心的含义。众所周知,民主最本质、最核心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民主专政”中“民主”或“人民民主”核心内涵的揭示。具体说,就是我国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成员即人民。这里的“民主”或“人民民主”实质是指国家政权的归属问题,是目的;而“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则把“民主”理解为手段或方法,如“发扬民主作风”,“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等,都是从民主的本质含义“人民的统治”中引申出来的,属于民主多层次含义中的较低层次的含义。因此,不能用“民主”一词中较低层次的含义来理解“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的核心含义。“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义。另外,专政(Dictatorship)一词的本义原是“独裁”。马克思创立“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术语,意指“政治统治”,即“阶级统治”。专政的对象无疑是特定的阶级。但当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之时,专政的对象只能是社会成员中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外部的敌对势力。因此,从法律的意义上理解人民的含义,并不等于放弃宪法中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只不过将人民民主专政理解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通过中国共产党)、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当家做主并对触犯刑律的严重犯罪行为实施专政的国家政权。

总之,笔者认为就我国宪法文本来看,不应将人民仅理解为政治概念。人民还可以作为法律概念来理解;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民,是指作为公民的整体。公民指人民中的个体。

东晋·王羲之兰亭集序

再讲线条内容。在书法内容中,线条和笔墨才是最重要、最触及本质的内涵。譬如用书法创作《兰亭集序》,《兰亭集序》的文字作为书写的内容,仅仅是作为表象或外衣而存在,而真正的书法内容主要体现在线条和笔墨上面,也就是表现在由笔墨生发出来的线条上面。就笔墨讲,书与画同源;就线条的抽象和具象讲,抽象的书法又和具象的绘画异流。

东晋·王羲之《兰亭集序》

再讲线条内容。在书法内容中,线条和笔墨才是最重要、最触及本质的内涵。譬如用书法创作《兰亭集序》,《兰亭集序》的文字作为书写的内容,仅仅是作为表象或外衣而存在,而真正的书法内容主要体现在线条和笔墨上面,也就是表现在由笔墨生发出来的线条上面。就笔墨讲,书与画同源;就线条的抽象和具象讲,抽象的书法又和具象的绘画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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