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后,“人民”一词在历部宪法中多次出现。但这时“人民”的政治含义取代了其法律含义,指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
从宪法文本来看,这种变化始于新中国诞生之际制定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将“人民”作为主权的主体,如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并且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基本权利的主体时,也使用“人民”一词。但《共同纲领》对“国民”一词并未完全弃而不用,而是将其作为基本义务的主体,如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24]在第四十二条提倡公德时,再次采用了“国民”一词,规定“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25]这些细微的变化,并非无意为之,而是表明“人民”与“国民”是有区别的:人民是国民中推动社会进步的那部分人。这是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具体体现。
1954年我国建国后第一部宪法放弃了“国民”这个称谓,而是使用了“人民”和“公民”这两个概念。关于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参加起草工作的法律小组做了比较: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他们都是国家的一切权力的所属者,而公民则包括一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从本质意义上说,人民是政治概念,指的是各民主阶级;而公民是法律概念,表明在法律上的地位。从形式上看,人民通常是用于集体意义上,而公民总是用于个体意义上。[26]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整个国家和社会处于长期的动乱之中,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诞生了。对于其中“人民”的范围立法者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但有学者认为,在当时的宪法语境下“人民”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其一,“人民”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既是制定宪法的主体,又是为法律所规制的客体;其二,“人民”与“敌人”相对,成为一种资格和身份;其三,“人民”由最初“国民”、“公民”的法律话语转变为完全的意识形态的称谓。[27]
关于1978宪法中“人民”的含义,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的知识分子,爱国的资本家和其他爱国的民主人士,这些人占了全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这些人,在我们人民民主专政下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28]另外,在1978年宪法序言中“人民”的含义也有所体现,第六段规定:“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29](www.daowen.com)
1982年9月1日,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报告》指出“人民”的范围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对于同年12月4日颁布的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1982年《宪法》序言中也将“人民”的范围规定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此后,我国宪法经历三次修改,都没有改变“人民”一词的含义。直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立法者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入宪法,从那以后,“人民”的范围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综上所述,自1949年以后,人民的政治含义才凸显出来。人民由原来的法律术语转变为政治术语,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两类矛盾理论成为制定历部宪法的指导思想。”[30]笔者认为这是不准确的。毛泽东的两类矛盾的理论是在1957年提出的,不可能影响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及其后的1954年宪法。其实,将人民视为政治概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来主张,如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陈独秀就曾在《大公报》上发表批判“国民”概念的文章,指出:“各国内具有阶级,阶级内复有党派,我以为,国民不过是一个空名,并没有实际的存在,有许多人喜欢拿国民的名义来号召,实在是自欺欺人。无论是国会也好国民代表大会也好,都只是——阶级党派的势力集中,不是国民总意的表现,因为一国间各阶级各党派的利害、希望各不相同,他们的总意不但没有办法表现,而且没有实际的存在。”[31]只是在这些主张中,毛泽东的人民观是集大成者并对中国当下宪政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于何谓人民,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32]他明确将人民的范围界定为特定的阶级或阶层,这与马克思主义学说是一致的。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又进一步说明:“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33]可见,毛泽东认为人民是在历史上一定的时期内起进步作用的阶级和阶层的总和,它是一个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范畴。
毛泽东的人民观对中国的知识界乃至宪政实践确实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时下学界对人民含义的理解并没有超出毛泽东的认识。如人民“是一个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它是与阶级关系、政治斗争相联系的,并且是以历史作用的政治评价标准作为最终划分标准的。……在历史发展面前所起的作用,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这是区分人民和敌人的一条根本界限”。[34]“人民反映一种政治关系,是一定阶级和阶层为了共同的政治目标形成的一种社会群体。一般说,人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劳动群众是其主体。人民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基本力量,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人民作为一个政治范畴,其划分的标准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即对人类进步事业的态度”。[35]有的学者更加明确指出:“在现代,当人民的概念用于国际社会时,一般指一切人,所有的自然人。这是一个宏观的、不便也不必细分的概称;当用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时,一般指绝大多数人。”[36]并认为上述毛泽东对人民含义“分析的科学性在于:第一,用历史的观点分析人民,使我们对人民有生动、深刻、具体的认识;第二,用辩证的观点分析人民,使我们看到,当人民作为政治概念时,在一定的国家和一定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而不是凝固不变的;第三,人民是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生产者,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真正的动力,因而,人民始终处于正义的、革命的、进步的一边”。[37]总之,“人民”是正义主体的代名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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