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第八版的解释,对价是被允诺者使合同对方当事人即允诺人从事某事,比如进行一种法律行为的诱因。对价可以是一项行为、容忍或者是一个回报的允诺。[3]《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辞典》把对价定义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于换取对方允诺的东西,可为一个行为、一种忍耐或一个允诺。”[4]简单说,就是指缔约方接受合同约束,必须存在可交换利益。在英美法中,它是承诺(盖印契约除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备条件,也体现了英美法对契约交易性本质的理解。本文所指的对价,是指作为企业承诺接受SA8000标准约束的一种交换,其是否能够获得某些利益。
存在对价,是承诺性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定义务通常不存在对价,是立法者对义务主体的单方面要求。《劳动法》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法律义务在内涵上是由利益的付出、义务人的无可选择性、责任、国家强制等要素构成的。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它的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11]可见,《劳动法》的履行是不存在对价的,即企业不会因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便一定能够获得相应的好处,至少,法律要求企业履行法律义务不以使其获得相应好处为条件。相反,会因为企业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给予其一定的惩罚。
SA8000的履行则存在对价,这也是大量企业主动申请通过认证的吸引力所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履行,有可能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支持,并且其产品及服务也有可能因此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现在的顾客,特别是欧美顾客,社会意识逐步增强,不但注重产品是否能满足自己的关键购买因素,更关心产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12]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所使用的商品是由廉价劳动力及剥削童工所制造出来的,已变得让人难以接受。例如,20世纪末,一些主要的国际运动品牌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合约工人中雇佣廉价劳动力和童工,而遭受欧美消费者的抵制。可见通过SA8000的认证,可以激起消费者正向的消费观,由此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知名度,为企业打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其实履行SA8000不仅可以为企业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商业利益。如Gucci集团2007年将分包商全部纳入SA8000运作体系,对于其分包商和整个供应链的相关企业来说,通过SA8000认证,既可以同Gucci进行长期合作,建立信任融洽的关系,而且可以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务,提高利润。而那些未取得SA8000认证的企业将失去广阔的市场。[13]由此可见,履行社会责任标准是可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并获得更好商业利润的,即说明企业通过认证是存在对价的。因此,这种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具有法律拘束力。(www.daowen.com)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SA8000与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义务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别,而这一差别也决定了两者在承担方式、监督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对价上的根本差别。这些差别说明,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SA8000与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于不同的层级。我国《劳动法》中的规定具有义务标准低、内容法定、不存在对价、强制承担以及政府监督的特点,属于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定责任层级,而SA8000则具有义务标准较高、内容来自国际非政府组织、存在对价、自愿承诺履行以及有关认证机构监督的特点,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中间层级——承诺性法律责任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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