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一类所得及相关申报要求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一类所得及相关申报要求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租人因转租城市或农村不动产而获得的金钱或实物所得也属于第一类型。以低于所处区位市场价租出不动产或让渡其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使用权、表面权利或其他物权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可主动估算相应所得。第四十四条无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保留用益权——无论何种等级的用益——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应当按情况申报使用或租赁[3]所得,并且无论是否有约定均不得以租赁[4]名义抵减费用。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一类所得及相关申报要求

土地来源所得

第四十一条 以下的且不应被包含在本法第四十九条内的所得则属于第一类型,须由各自不动产的业主申报:

A)租赁城市和农村不动产的金钱或实物所得;

B)给与第三者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使用权、表面权利或其他物权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C)承租人对不动产进行的、业主因此受益且无须付费部分的改良的价值;

D)承租人承担的直接或区域不动产税和其他税费;

E)承租人因使用业主提供的家具和其他设施、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F)业主自住用来娱乐、度假等用途的不动产的租赁价值[1];(www.daowen.com)

G)无偿或以不定价格让渡的不动产的租赁价值或被认定租额。

承租人因转租城市或农村不动产而获得的金钱或实物所得也属于第一类型。

第四十二条 除非有反证情况下,所有不动产的租赁价值被视作不低于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按其所处区位判定的市场租金价格。

以低于所处区位市场价租出不动产或让渡其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使用权、表面权利或其他物权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可主动估算相应所得。

第四十三条以实物形式收取租金的应当以其价值申报所得,此价值应是当前财税年度实现的价值[2]或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以年终此物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在后种情况下,最终的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距应算做销售实现当年的盈利或亏损。

第四十四条 无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保留用益权——无论何种等级的用益——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应当按情况申报使用或租赁[3]所得,并且无论是否有约定均不得以租赁[4]名义抵减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