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主体和客体说明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主体和客体说明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分割遗产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纳税人。非居民主体仅就其来源于阿根廷的收入依照本法第五编和其他规定纳税。第八条来自出口在本国生产、加工、处理、采购商品的收入属于源自阿根廷所得,这包括那些由境外实体或个人的下属企业、分公司、代理处、采购代办或其他的中介人将商品转移的行为。第九条无论是否有反证,非在本国成立的从事国际运输行业的公司,其旅客票价和货运的总收入的百分之十被视为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主体和客体说明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本法指出的其他主体的所有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紧急[1]税种纳税。未分割遗产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纳税人

前述主体中属于本国居民的应对其来源于本国及境外所得纳税,但可以将其在境外因其境外活动已缴纳的类似税款作为已缴纳的当期应在本国纳税额处理,且其限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税收入对应的总税额。

非居民主体仅就其来源于阿根廷的收入依照本法第五编和其他规定纳税。

第二条 本法所指的所得包括下面列出的项目。这些项目的描述不应抵触每种所得类型中有关对所得的专门规定,其本身也不一定在各所得类型被明确提及[2]

1)产生收入的源泉稳定存在并被利用而获得的易具有周期性的收成、租金或得利;

2)由第六十九条中所规定的义务人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个人企业[3]获得的收成、租金、利益或得利,无论其是否满足前项之条件,但第六十九条涵盖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从事本法第七十九条第(F)项和第(G)项活动且没有进行商业发展的人[4]除外——此种情况下适用前款规定;

3)无论任何主体获得的来自转让可摊销动产的盈亏;

4)无论任何主体获得的来自转让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证券存单及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凭证以及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衍生的权益—数字货币[5],凭证,债券和其他证券的盈亏;

5)无论任何主体获得的来自不动产转让以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结果。

第三条 本法所示的转让指的是包括销售、置换、交换、征用、向公司注资以及所有导致所有权有偿转移的处置行为。

对于不动产来说,其转让或购置发生在买卖文件或其他类似给予或获得此不动产实际占有的承诺产生时刻,若交易中未签订任何有关所有权转移的文书则其发生在占有行为发生的那一刻。

第四条本法所指的接受法定继承、遗赠继承[6]或捐赠的纳税人,其受让财产的购入价值为它成为前所有人的总财产的一部分时的报税价值,其购入日期视作当日。

若无法确定相关价值,则此财产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把前款所述的财产转移日其市价作为它的采购价值。

源泉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除后面条款有特殊规定的外,来自位于、置于本国境内或在本国境内被使用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来自在本国境内进行的任何能产生利益的行为和活动的收入、来自本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收入,无论事件参与者或行为人的住址、地址、国籍,也无论合同签署地,这些收入所得均被认作源自阿根廷国内所得。

第六条 来自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物权担保而产生的债权所得被认作源自阿根廷国内所得。如果担保是以境外财产做出的,则适用前一条的规定。

第七条 除下一款规定以外,来自持有和转让股票、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凭证以及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衍生的权益——数字货币,凭证,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收入,只要其发行人地址、位于或住址在阿根廷,那么全部被视作源于本国。对于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和其他证券存单来说,无论其代券的发行单位、发行地址或股份的存放地为何,只要这些股份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人地址、位于或住址在阿根廷则被视作来源于阿根廷。

无名条 票证和/或衍生合同含有的权利义务执行得到的结果,只要其内在风险是位于阿根廷国境内的,属于来源阿根廷的收入。获得上述结果的参与方若属于本国居民或是本法第六十九条第(B)项所规定的固定场所则可认为前述风险的位置条件[7]达成。

另若这些票证中某一个或作为互相关联的整体,其中的各个元素表明它们并未表达各交易方真实的经济意图,则收入源泉的认定应当按照经济事实的原则考虑产生收入的源泉其性质来进行,此种情况下将适用本法就这些结果而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 来自出口在本国生产、加工、处理、采购商品的收入属于源自阿根廷所得,这包括那些由境外实体或个人的下属企业、分公司、代理处、采购代办或其他的中介人将商品转移的行为。

这些商品销售净收入计算方式是以销售价格减去其成本、运输费用、至目的地的保险费用、中介费用、销售费用和阿根廷境内产生的其他为了获得此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对于仅将商品引入阿根廷的国外出口商则认为其获得的收入是源自境外。

如果本条所指的交易方是关联方,且交易对价和交易条件并不符合独立交易方的市场情况,则这些交易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整。

同理,本条规定的交易,如果是与地址在或位于税务非合作辖区或低税、免税地区的自然人、法人、资产管理或其他实体之间进行,则应当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

若根据前款,进出口操作的交易物价格可通过透明市场、交易所或类似机构——公开且明显——获得国际参照价格,那么在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这些价格来确定来源于阿根廷所得额。

若非前款所述的情况下的独立方的交易,那么纳税人——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只要其年度进出口额超过了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实施条例规定的数额,则应当向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助其确认申报的价格符合市场情况,这些信息应当包括成本、利润和管理局认为从征税角度讲有必要知晓的其他数据。

第九条 无论是否有反证,非在本国成立的从事国际运输行业的公司,其旅客票价和货运的总收入的百分之十(10)被视为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

同理,无论是否有反证,在本国境内或成立或落户的企业向境外的轮船作业企业按固定时间租赁或轮次支付的费用的百分之十(10)视作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

前两款所述的境外企业若根据国际协议和协定已规定或以后规定了与其所在国的税收减免的,则前款的假设将不适用。

对于非在本国境内成立,在本国境内或由本国境内向境外国家经营集装箱业务的公司,无论是否有反证,其营业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20)被视为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

本条所提到的公司企业在本国境内的代理或代表与这些公司承担缴纳税款的连带责任。

在境内成立或落户的企业从事前几款所述的业务的,无论其业务开展地在何处,其收入全部被视作源自阿根廷。

第十条 对于向境内居民人或单位提供消息的国际通讯社而收取酬金的,其酬劳总收入的百分之十(10)被视为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无论其是否在阿根廷开有代理社或分社。

若在执行前款规定导致现实不符的后果时,本法授权行政部门以条例形式选定比前款指定更低的百分比执行。

第十一条 保险和再保险业务若覆盖本国境内风险或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居住在本国境内时,则其收入来源于阿根廷。

在向境外公司进行转让时——再保险和/或返转让——无论是否有反证,转让所得保费扣除取消所引起费用后的百分之十(10)属于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

第十二条 在本国境内成立或落户的单位及企业的董事会、议事会和其他机构的成员——即使是在境外开展活动的——收取的酬金和工资被视作源自阿根廷所得。

同理,从境外提供技术、金融和其他性质的咨询所收取的服务费和酬劳被视作源自阿根廷所得。

第十三条 无论是否有反证,因在本国播放外国电影、外国电台节目、外国电视节目和任何对外国图像和/或声音以无论什么形式进行放映、复制、播放和宣传而向制片人、发行人和中间商支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被视作源自阿根廷的净所得。

此价格如果以许可费或类似名目支付的同样适用于前款规定。

无名条[8] 位于境内的财产的间接转让。非境内居民因转让成立于、地址在、位于境外的法人、基金、信托或等同机构、固定场所、资产管理单位和任何其他单位的股票、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可换股票或换公司权益和其他任何代表其资本金和资产的票券所得,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被视作来源于阿根廷:

A)此转让人在售卖时或转让前十二个月(12)中任何一个月内持有成立于、地址在、位于境外的此单位的股票、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可换股票、票券或权益的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价值来自它直接或通过其他单位间接所拥有的以下财产:

a)阿根廷成立的公司、基金、信托和其他单位的股票、权益、公司份额或其他所有权、控制权和分红参与票券;

b)属于某非居民在阿根廷境内的固定场所;或

c)位于阿根廷的任何种类的资产以及资产权益。

本项所述的财产应当按照当时市场价值进行作价;

B)这些被转让的股票、公司所有权证、公司份额、票券或权益—自有的或者通过其控制或关联的单位共有的、与配偶、共居者或其他有三代及以内父辈、子辈、同辈无论血缘或姻亲关系亲属纳税人共有的—在被售卖时或转让前十二个月(12)中任何一个月内的价值超过那个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前项所指财产的境外单位净资产的百分之十(10)。

本条所指的来源于阿根廷的收入应当按照第九十条后增设第四无名条第四款第(ⅱ)点规定计算,但应仅限于本国境内的资产在被转让的股份价值中所占比例。

若能确凿证明这些转让是在同一个经济体之间进行的并且满足了实施条例为此规定的条件,则本条规定将不适用。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人和单位的分部或其他固定场所应当与它们的总部及其他分部和固定场所或下属机构(分公司)须分开记账,并且在相应情况下应作出必要的修改以确定来源于阿根廷的应税盈亏。

在记账不充分或记账没有精确反映来源于阿根廷所得时,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可将本国的和前款所述境外的单位视作同一经济单位并核定相应的应税净所得。

若第十六条后增设的无名条中规定的固定场所或第四十九条第(A)、(B)、(C)、(D)项包含的公司或信托机构分别与成立于、地址在、位于境外的关联人或单位之间的交易的金额和条件都符合市场上两个独立单位之间的正常做法的—除第八十八条第(M)项规定的以外—则从各方面均被视作独立方之间的交易。如果这些交易的金额和条件不符合独立单位之间的做法,那么该交易将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若本国固定场所进行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地使境外总部或其他关联主体获得收入,则此所得应当根据其贡献比例按照第十五条的计算方法分配给此固定场所。

对于在本国经营的金融机构利息、佣金形式支付或记给其总部、同属下级单位、同属分部或其他成立于、地址在、位于境外的关联公司和单位的金额,或因其他任何交易而向它们做出的支付和记账,只要是其总额与市场条件下独立单位间应有协议做法不一致的,则将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济和公共工程及服务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可根据情况向阿根廷中央银行索取其认为必要的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由于交易类型或企业组织形式的原因而无法精确地确认源自阿根廷所得数额,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可使用基于从事同样或类似经营活动的独立企业所获得经营结果而得出的平均数、指数、系数等来核定其应税净所得。

地址在或位于本国的固定场所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A)、(B)、(C)、(D)项所包含的主体与地址在、成立于或位于税务非合作辖区或低税、免税地区的自然人、法人、资产管理、场所、信托和其他等同实体之间进行的交易不被视作独立方之间按照市场正常条件或价格进行的。

为了核定前一条所指的交易价格,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来使用最合适的方式。为确定交易价格而需要获得的第三人的必要信息且此信息在行政行为和司法案件中应当被援引为证据的,其信息的获得将不适用于1998年颁布、包括后续修订的11683法其第一百零一条的限制规定。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第(A)项的资合公司、第十六条后增设的第一无名条中规定的固定场所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B)、(C)、(D)项所指的其他主体——除前一条第三款提到的外——与和它关联的国外下属企业、分部、固定场所或境外其它类型单位进行的交易也受同样的条件限制。

对第三款所述情形,适用的计算方式有:独立方交易比较价格法、独立方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益法、收入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实施条例将负责明确上述方法的适用情形并在考虑交易性质和环境的特殊性后制定其他方法。

对于那些国际中间人参与的货物进出口交易,若其既非货物来源地出口人也非目的地进口人,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当根据条例细则规定证明其获得的酬劳和其所承担的风险、起到的作用和交易中使用的资产的相关性:

A)按照第十五条后增设的无名条规定,此国际中间人与本地主体是关联方;

B)国际中间人并非前项所指的,但货物来源地出口人和目的地进口人按照第十五条后增设的无名条规定与本地主体属于关联方;

在有国际中间人参与的有价货物出口交易中,若此中间人满足本条第六款所示的某一条件或其位于、成立于、驻于、地址在税务非合作辖区或低税、免税地区,则纳税人在不影响前款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将进出口合同按照条例规定向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进行登记,登记条目应当包括合同的重点以及(如有)在货物交付期相关市场里的市值比较得出的差距,或报价之外的溢价形成或者协定折扣时所考虑的因素。如果合同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登记或登记不达要求的,则无论和国际中间人就价格做何约定,将根据货物起运日——无论何种运输形式——当天的市场报价,包括相应的比较调整,来确定出口交易中来源于阿根廷的收益。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可将此登记的义务扩展到其他具有公开报价的货物的出口交易。

本条所指的主体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提交年度特别申报,申报内容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便于分析、选择、核实协议的价格,以及境外相关的信息以保证管理局可单方面或根据已签署的双边协议规定与他国政府指定的税务机关一同实施查验。

实施条例应当规定适用前款义务需要满足的财税年度最低开票收入和适用转移价格审查的最低交易额。[9]

同理,实施条例应当明确从事本条第六款至第八款交易的纳税人所提交信息应包含的内容。

第一无名条 本法所提到的关联指的是一个主体和与之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及场所、信托或等同机构之间,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同一些自然人或法人的指挥和控制,或者这些自然人法人以资本参与、债权持有程度、职能影响力或其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在引导和制定前述公司、场所和单位的经营活动上拥有决定力。

实施条例可明确前款所述关联的具体情形。

第二无名条 非合作辖区。对本法来说,任何“非合作辖区”提法应当理解为指的是那些没有与阿根廷签订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或含有广泛信息交换条款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和辖区。

同理,那些已经签署含前款所述条款的有效协议的但是却没有切实执行信息交换的国家也被视作非合作国家。

本条所指的约定和协议应当达到阿根廷承诺的透明和税务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

行政机关将根据本条标准制定非合作辖区的清单。

第三无名条 低税或免税辖区。对本法来说,任何“低税或免税辖区”提法应当理解为指的是那些企业最高所得税率低于本法第六十九条第(A)项规定税率百分之六十(60)的国家、领域、辖区、领地、从属国或税收特区。

第十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外,政府发放给驻外代表机构人员或其他被委任在国外获得职务人员的个人工作工资收入或酬劳被视作来源于阿根廷。

无名条 固定场所。对本法来说,“固定场所”一词意思是境外主体藉此开展所有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地。

所以“固定场所”一词也特别包含以下情况:

A)领导层或管理层所在地;

B)一个分部;

C)一间办公室;

D)一间工厂;

E)一个车间;

F)与勘探、开发、开采自然资源包括渔业有关的矿井、石油或天然气井或其他地方。

“固定场所”一词还包含以下情况:

A)在境内实施超过六(6)个月的工程、建筑、组装或安装工作或者相关的监督工作的;

若境外居民分包给与前述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联的企业,则这些分包商用于开展活动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这个时间限制之内;

B)境外主体直接提供的或通过其聘用的员工或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师服务,只要是在境内进行的且任何十二(12)个月时间段内其总时长超过六(6)个月的。

在计算第三款第(A)、(B)项的期限时,若根据本法第十五条后增设第一无名条的规定属于关联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只要这些活动内容一样或类似,则被视作统一进行。

“固定场所”一词不包括以下具有辅助或准备性质的活动:

A)仅为了保存或展示属于企业的财产或商品而使用设备场地的;

B)仅为了保存和展示属于企业的财产或商品而对所在的仓储场所进行维护的;

C)仅为了让属于企业的财产或商品被另一企业加工而对其所在的仓储场所进行维护的;

D)仅为了采购资产或商品或为企业搜集信息而对设立的固定业务场所进行维护的;

E)仅为了开展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活动而对设立的固定业务场所进行维护的;

F)仅为了开展前述任何A)至E)中多项活动而对设立的固定业务场所进行维护且综合开展这些活动并不改变其辅助或准备工作的性质。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若某境内主体以境外某自然人、法人、单位或资产的名义在境内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则被视作存在固定场所:

A)拥有或惯常地行使授权并以此自然人、法人、单位或资产的名义完成合同,或在完成合同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B)在本国设立资产或商品的仓储地并惯常地以境外主体名义从此地交付资产和货物;

C)承担属于境外居民主体的风险;

D)从事经济利益上属于境外居民、而非自身的活动;

E)获得与经营结果无关的酬劳。

若某主体仅仅通过代办、掮客或其他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在本国开展业务,而这些人是在自身惯常业务范围内活动且与被代理企业间的商业和资金关系与独立体之间无异,则不认为此主体具有固定场所。但如果某主体完全或主要以某境外某自然人、法人、单位或资产的名义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中某几个的名义开展活动,则此主体不被认为和这些企业之间属于本款所述的独立个体。

净所得和应税净所得

第十七条 为了确定净所得额,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方法从总收入里减去为了获得收入、维持及保存收入来源而承担的、且本法允许抵扣的必要费用。

为了得到应税净所得,应当从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类的总净所得里减去第二十三条允许抵扣的数额。

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抵扣免税所得或非应税所得[10]相关的费用。

若根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奢侈品、个人娱乐和类似投资结果亏损,这些亏损不得就本税相关规定参与计算。

财税年度以及收入费用的划归[11]

第十八条 每个财税年度始于1月1日终于当年12月31日。

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划归其所得至相应财务年度:

A)非工商[12]、商业、工业、农业渔业、矿业企业主或合伙人所获得的收入划归为相应会计年度结束时的财税年度。

第四十九条 所指的收入被视作属于其发生的会计年度结束时的财税年度。

除非税务总处发布行政命令根据经营活动性质和其他特殊情形另行指定会计年度关账日期外,若经营活动没有设立会计账本则其会计年度被视作与财税年度重合。

发生在某会计年度的收入则被视作属于此会计年度所得,但对于信用融资账期超过十(10)个月的商品销售所得收入可以选择将其划归到可催收时刻[13],只是此种选择需维持五(5)年,且其使用程序需遵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前面允许的划归标准也可适用于本法和实施条例明确提到的情形。第六十九条的主体派发的股息和分红以及证券、债券、共同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和收益应当划归为以下情况发生时的会计年度:ⅰ)处于可用状态下时或被支付时,二者选先;ⅱ)若证券规定了不超过一年期限的利息或收益支付,则其被资本化时。

对于支付期超过一年限的,其划归按时间周期确定发生。

对于自然人或未分割遗产来说,以高于或者低于其剩余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或购买这些有价证券的,其差价将按照第九十条后增设第二无名条第c)、d)项的程序来确定划归;

B)除了第一类收入按照其发生时为划归标准外,其余均划归为收入实际收到时的财税年度。

第九十条 后增设第一、第四和第五条所指的收入将划归为实际收到时的财税年度。第九十条后增设第四和第五无名条所指的交易,如果是可通过分期支付且期限跨越一个财政年度的,则其所得将根据每个财政年度实际收到的分期金额比例进行划归。

董事、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董事、监事费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酬劳应划归在通过分配这些费用和酬劳的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召开时的财税年度。

退休基金支付的退休或养老金收入和担任政府公职获得的工资所得或受雇获得的劳务所得却因集体劳动合同、章程、级别的追溯条款、司法判决、服从诉讼要求或管辖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决议原因而导致其收入发生在之前的会计年度而实际收到在之后某会计年度的情况,都可由受益人将它们划归在各个相应的会计年度。[14]如果选择此种划归方式则意味着纳税人放弃已经获得的时效。[15]

规定或认定利息——除流通证券产生的外——租金或其他相似收入,如果应当按照发生来划归的,则应依时间周期进行。

前述关于所得划归的规定除非另有特殊规定的也同样应关联地适用于费用划归。不能确定属于某所得源泉的费用将在被支付的会计年度里抵扣。

由于调整导致的税差和产生的利息应当根据费用划归方式而选择计算在税局可催收的会计年度或实际缴纳的会计年度。

按实际收到来进行划归的所得,在下列情况均被视作实际收到收入和实际支出费用: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收到或支付,以及在可用状态下存入了所有人的账户,或在其明确授意或默认下做了再投资、累积化、资本化、充入公积金或待摊基金或保险——无论其名头如何——或以其他形式被处置。

对于受保险监察中心管控的机构所管理的私人养老保险来说,只有获得以下时才被视作实际收到:a)保险条款规定条件达到而产生的利益;b)无论因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养老金赎回。

本地企业与关联的境外人或单位或成立于、驻于或地址在税务非合作辖区或低税、免税地区的人或单位发生费用且产生源于阿根廷收入的,其向税务资产表的划归必须在实际付款时或本条第六款情形下——或至少因费用产生而应当进行相应申报的期限内满足这些条件的——才可做出。

亏损与所得抵消

第十九条 境内居民的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的来源于阿根廷净收入总和是通过当前财税年度获得的每个类别内、各类别之间净损益相加、相抵计算得到的。

首先应将每个类别内的经营净结果相加相抵,但这不包括本法第四编第二章所指的投资——包括数字货币——和交易所得。同理,若此类投资和交易产生亏损,则此亏损具有特异性质,因而其只能和将来同源同级的收入进行相抵。所谓的级,指的是之前援引的第二章每个条款所包含的收入整体。

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相加相抵后某个或某几个类别出现亏损,则这些亏损总额应当依次与第二、第一、第三和第四类的净收入相抵。

本条所述的亏损不包括第二十三条指出的本法允许抵扣的名目。

对于第四十九条第(A)、(B)、(C)、(D)、(E)项和最后一款包含的主体来说,以下来源的亏损被认为是特异性的:

A)无论任何主体获得的来自转让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其他证券存单及公司份额和公司所有权,包括投资基金份额、金融信托凭证以及其他信托和相似合约衍生的权益——数字货币,凭证,债券和其他证券所录得的;

B)从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描述的活动。

同理,无论任何主体因衍生票证和合同的权利义务——除套期保值操作外——而获得的亏损均被视作特异来源。为此,若一衍生交易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市场价格或利率未来的浮动而对资产、债务和主营业务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则认为它是属于套期保值交易。

在阿根廷大陆架或者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相关活动的——包括此区域内的人工岛、设备、搭架——而获得的亏损只能和来源于阿根廷的净所得相抵。(www.daowen.com)

报税亏损既不能与应当缴纳的唯一终定类型税[16]的所得相抵也不能与第四编第二章包含的所得相抵。

一个财税周期产生的报税亏损如果不能被当年度应税所得消化完的,可以用后续年度的应税所得继续抵扣。亏损产生的那年度之后的五(5)年后——根据国家民商法典的规定计算——仍然余下的亏损额将不能再在以后的年度做任何抵扣。

被视作特异性的亏损只能与当年或后五(5)年——根据国家民商法典的规定计算——同样来源、同样交易类型的净利润相抵。

亏损数额应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局颁布的国内批发交易价格指数其对应产生亏损会计年度关账月和清算亏损会计年度关账月的数字来调整。

来源于国外的经营活动亏损只能和同源所得进行抵扣,其做法遵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免税:

A)国家、省级、市级和它们下属机关的财政收入,除第22016法第一条包含的单位和机构外;

B)国家法律规定的免税单位所得,只要免税范围包括本法的税种并且其收入直接来源于免税政策针对的开发或经营活动;

C)在存在对等条件下,其他国家派驻在本国的外交、领事和其他公务人员因其履行职责获得的的劳务所得;其他国家用来作为办公室或其代表住所的建筑产权的相关收入以及税收存款的利息;

D)无论何种形式的合作社的利润以及消费类合作社向其社员分发的无论何种名称(返还金,股息等等)的利润;

E)宗教机构所得;

F)从事社会扶住、公共卫生、慈善、救助、教育引导、科技、文艺、艺术、工会和体育智育行业的团体、基金会和民间机构,但这些收入和资产应服务于它们成立的目的并且不得间接或直接地分发给其成员。部分或全部收入来源于公开演出、博彩、赛马等类似行业以及金融或信贷行业——除了养老金、专家协会[17]等国家和省级法律建立的、认可的机构为了对资产保值而做的金融投资外——的单位不在此免税范围内。

前一段所规定的免税条件不适用于开展工商活动且具有工会性质的基金会和民间团体机构,除非这些活动确与其机构成立目的相关并且产生的收入不超过实施条例规定的总收入中的占比。若超出,则免税条件不适用于这些经营活动的结果。

G)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共济社机构的收入以及他们提供给参社人员的利益;

H)第21526法及其后续修订中规范的金融单位法律体系里的机构所设立的储蓄账户存款和特殊储蓄账户产生的利息;

I)行政、司法机关背书的劳务欠款附带的利息。

辞退时支付的工龄赔偿金和因事故和疾病导致的死亡或残废而支付的本金或收益,无论这些款项是由民事法和社会保障特别法规定支付的还是因执行保险合同条款支付的。

退休金、养老金、提前退休金、补贴、事假或病假期间所得、因辞退时无预先通知的赔偿金、保险监察中心控制范围下的单位所管理的私人退休保险计划减去不可抵扣保费后的收益或赎回额——除因受保人死亡或残疾触发的外——均不享受免税;

J)来自著作权开发和第11723法保护的权益而带来的收入中不超过一万(10000)比索的部分,但前提是纳税义务直接由著作人或其权益持有人承担、相关著作在国家著作权处登记备案且收益来自作品的发表、执行、表现、展览、转让、翻译或其他复制行为而非来自委托完成的作品或无论是否有合同下承认作品归属的租赁或服务所得。此免税条不适用于境外受益人。

K)(废除)

L)符合第25300法第一条和其他补充文件对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类别定义的出口商所获得的间接或直接影响其产品和/或其使用原料和/或服务的国内已缴纳税款的补偿和返还;

M)运动和体育团体所得,只要这些团体不具营利性、不进行或授权赌博,且根据行政部门的实施条例,其纯粹社交的活动并不妨碍运动体育活动的主导性。

在存在对等的情况下此免税项也适用于境外的团体。

N)资本化证券或债券、寿险和混合形式保险合同下支付的保费或份钱与到期时收到的本金之间的差额——除保险监察中心控制范围下的单位所管理的私人退休保险计划外;

O)住宅租金和转让所得;

P)股份发行溢价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制两合公司对于其合营资本对应的份额因认购、出资购买份额或公司所有权超过其票面价值的出价额;

Q)(废除);

R)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设在阿根廷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所得。

那些在国内没有法人资格且总部不在阿根廷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若是被宣告具有国家利益的,其收入仍被认为符合上一段条件;

S)不超过实施条例规定的限制条件的国际组织或外国官方机构给予的发展贷款的利息;

T)阿根廷中央银行和国家、省、市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的财政部门在境外获得的贷款的利息;

U)捐赠、法定遗产、遗赠遗产和《特定游戏及体育竞赛奖励金税法》所指的收益;

V)无论任何来源或性质的债权因指数调整[18]而获得的金额。属于按照实际收支方案[19]确定收入划归的债权调整金额只有在划归日期后的部分才适用免税。汇率变化也被视作包含在本项所指免税范围内。

本项所指的调整——除了汇率变化和法定及司法规定以外——应当来自于协议各方明确规定。

本项免税条件不适用于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情况下的付款,也不包括其他特殊法已经规定免于此税的或构成来源于国外收入的调整金额;

W)居住在国内的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因对股票、股份代券、持股凭证进行买卖、置换、交换或处置而获得的结果,只要这些交易并非由本法第四十九条第(D)、(E)项和最后一款的主体做出即可。此免税条件对那些主体同样适用于第24083法及后续修订的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共同投资基金份额赎回交易,只要此基金出资认购不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额度,并且满足下一段列出的条件。

前段的政策只适用于:a)国家证券委员会授权公开发行的;和/或b)交易是在委员会授权的市场模块完成,并且保证其价格、时间优先原则和买卖占位;和/或c)交易是以公开收购和/或委员会授权的交换形式达成的。

根据第23696法第二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私有化过程中成立的投资公司、信托机构和其他等具有本税主体特征和承担税收义务的人,对通过其第三章制定的共有产权方案而产生的股份进行的交易也适用于本项第一段的免税要求。

本项的免税条件同样适用于境外受益人,只要其并非居住在税务非合作辖区或其投资资金并非来源于这些辖区。境外受益人得到下列证券的利息或收入或对它们进行买卖、置换、交换或处置而获得的结果也免税:(ⅰ)公开发行证券——国家、省、市、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政府发行的证券、中短期债券和其他债券;(ⅱ)第23576法第三十六条及后续修订指的可转让债、依国家民商法成立的金融信托机构公开发行的债券和第24083法第三十六条及后续修订的第一条包含的本国成立的共同投资基金公开招募的份额;(ⅲ)发行主体为住址在、成立与或落户在阿根廷且国家证券委员会授权公开发行、但发行地在境外的股份代券和持股凭证。

前段规定不适用于阿根廷中央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

国家证券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第26831法规定制定本条所列条件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Y)第22016法第一条包含的单位和组织因废弃物处理及各种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包括咨询——而获得的收入且这些收入被再投资于这些事项的;

Z)处于雇佣劳动关系的工作者因节假日、非工作日和周末加班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计算的应得收入与平日等量工作时间收入的差额。

当(H)项的金融性质利息或(V)项的指数调整与第八十一条(A)项所指的利息或调整共存的时候,则免税只限于两者抵消之后的正余额。

第(F)、(G)、(M)项的机构如果在某财税周期向董事会、管理层和控制机构任何成员以无论任何名义——包括公司名义的费用或类似——支付超过公司行政人员最高三(3)次工资年度平均数百分之五十(50)的,则免税条款不适用。同理,那些根据其成立章程和运作规定不能支付酬金的单位,无论支付酬金数额大小,均不得被免税。

第二十一条 本法或其他法规定的针对本税的部分或全部免除免征,若是在适用过程中导致了收入向他国财政转移的,则对引起转移部分的免税无效。此规定与前一条第(T)、(W)项、第九十条后增设第一、第四无名条规定的免税或与本国缔结的有关双重征税协议规定有抵触时不适用。转移额度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来确定;不提交文件的,将把所有免税免征的金额视作被转移,并按照所得类型适用相关法律处理方式。

国外主管单位或者授权行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证明将被视作充足的文件支持。

丧葬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无论属于何种来源所得,只要在本法限制范围内且满足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的,则可以以丧葬费的名义按纳税人本人死亡或依第二十三条规定每个视作受其供养者死亡抵减不超过四[20](4)分比索的费用。

非税所得及家庭负担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有权从其净所得中抵减下列项目:

A)属于本国居民的,总数为伍万壹仟玖佰陆拾柒(51,967)比索的非税所得;

B)家庭成员属于本国居民、由纳税人供养、其年净所得——无论来源且无论是否是本税主体——不超过伍万壹仟玖佰陆拾柒(51,967)比索时的如下家庭负担费用:

1.肆万捌仟肆佰肆拾柒(48,447)比索的配偶费用;

2.每个未成年或因公残疾的儿子、女儿、继子、继女两万肆仟肆佰叁拾贰(24,432)比索的子女费用。

此项抵减只能由具有应税所得的最近的亲属做出;

C)以第(A)项数额作为基准倍数的如下特殊抵减:

1.第(A)项的一(1)倍:自然人自身投入工作的经营活动或企业所获得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收入和第七十九条——除下段所指的外——包含的净所得。若属于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新专业人士”或“新企业家”,则抵减倍数额从一(1)倍增至一点五(1.5)倍。

把本段前述有关收入和相关经营活动的抵减额纳入计算的必要条件是以个体户身份向阿根廷养老综合系统或相应替代养老账户强制缴纳费用;

2.第(A)项的三点八(3.8)倍:获得的净收入来源于第七十九条第(A)、(B)、(C)项。

实施条例应当规定获得这两段所指收入应当遵循的处理程序。

若来源于第七十九条第(C)项所得是来自于特殊的养老方案即根据受益人的工作岗位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养老金数额、上调方案、应当获得退休收益的年龄和工龄的,则本项第一段第二点所允许的特殊抵减将不适用。对于因重体力活或不健康工作环境及引起早衰的工种和教职员工、科学技术人员、军队和特勤退休人员的专门养老方案不属于前述特殊养老方案。

财政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应规定第七十九条第(A)、(B)、(C)项的收入如何按本条的规定来进行抵减,以便代扣单位将法定年度奖金除以十二(12)并把此十二分之一加入其月工资来进行计算。

雇佣关系的工作者若工作在或退休人员居住在第23272法第一条及后续修订规定的省份和地方时,其个人可抵减额度应增加百分之二十二(22)

若根据第24241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其后续修订定义的最低保证收入的六(6)倍数额高于本条第(A)、(C)项规定的针对第七十九条第(C)项收入的抵减额,则应当由其代替之作为被抵减数额。

但若纳税主体得到或获得不同于前述性质来源的收入则前款规定不适用。同样,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个人财产税——除独因唯一住所产权而需要缴纳的外——的个人也不得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规定的数额从2018年(含)应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为每年十月稳定劳工应税平均收入系数照前一年度同期的变化比。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第(B)项规定的抵减以月为时间单位,在事件发生或停止的当月按整月计算(出生,结婚,死亡等)。

就死亡的情况来说,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减以月为时间单位,在此事件发生或停止的当月按整月计算。未分割遗产应遵循同样的标准计算死者本应有权享受的抵减。

每月纳入计算的金额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指的方式来得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B)项的数额和第九十条规定的层级应当使用税务总处在国家统计调查局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拟定的系数进行年度调整。

计算使用的调整系数的制定应考虑一般水平的大宗交易价格并将本财务年度月度指数平均与前一年的指数平均相关联。

第二十三条 所规定的年度金额应根据每月调整金额总和来计算得出。每月的金额应在前一月基础上进行调整,从每年1月份——以上财税年度12月份为基础——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局发布的一般水平的大宗交易价格变化开始调整。

若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对第七十九条第(A)、(B)、(C)、(D)项收入应缴税进行代扣,则应在按照本条对各个情形规定的办法进行计算时做出临时的金额调整。代扣人也可选择按季度来做此调整。

税务总局可在适用本条规定调整金额后向上将其增加至十二(12)的倍数。

居留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有关抵减内容里提到的那些居民,指的是在财税年度内在本国居住时间超过六(6)个月的自然人。

本法所指的本国居民也包括身处国外但供职于国家、省、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或市级政府的自然人以及在那些阿根廷为成员国的国际机构任职的阿根廷籍自然人。

换算

第二十七条 所有进入本国的或以支付的形式被给与或收到的、且不存在确切的以阿根廷货币结算价格的物品,除本法特殊规定外均应以收到支付品日期以阿根廷货币进行算价。

在适当的情形下应适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所得的构成

第二十八条 (废除)

第二十九条 无论夫妻财产约定方案为何,来源自以下的收入将属于夫妻个人:

A)个人经营活动所得(独立专业人[21]、手艺人、职工、工商业者);

B)自有资产;

C)其他购入资产属于个人出资的比例或在无法确定此比例时按百分之五十(50)计算。

第三十条 (废除)

未成年人所得

第三十一条 (废除)

夫妻关系财约

第三十二条 (废除)

未分割遗产

第三十三条 未分割遗产在继承人法定宣告或遗嘱宣告生效日期之前是本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其限制范围内计算死者应有权获得的抵减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法定宣告继承人或遗嘱宣告生效后直到分割账户以司法或非司法方式被认可的这段时间内,夫妻未亡一方及继承人应将根据社会权和继承权把遗产产生总收入按属于他们每个人的比例纳入他们自己所得申报中来。被遗赠人也应将遗赠物所产生的收入纳入其总收入中来。

从分割账户被认可日起,所有的权利人应将被分割至其名下的财产的收入纳入其所得申报中来。

第三十五条 死者承担的确有亏损可根据第十九条的方式以法定宣告继承人或遗嘱宣告生效之前其遗产产生的收入相抵。

如果仍有亏损结余,夫妻未亡一方及继承人从把遗产或继承物产生的收入纳入个人税务申报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后将以同样方式进行相抵。前述的相抵也只能从亏损产生后五(5)年内(含)与其遗产产生应税所得或继承人自己应税所得之间做出。

夫妻未亡一方及继承人对遗产所遭受的确有亏损也应采取类似方式处理。

继承人和夫妻未亡一方可在税务申报中用来相抵所得的死者和其遗产承受的确有损失的部分应当是对应每个权利人在遗产中所占有比例。

第三十六条 就本税计算而言,若纳税人选择了实际收支方案,那么在他死亡日之前产生或发生的却没有收付的收入所得将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A)包含在死者最后一次税务申报中;

B)包含在遗产、夫妻一方未亡的、继承人和/或受遗赠人在实际收付那一年的税务申报中。

无票据支出

第三十七条 当一项支出缺乏文件支持或者文件支持被证伪,且没有其他方式证明此费用支出目的是为了获得、维系、保存其应税所得,则不得将其从税收报表中抵扣,并且须替代此不知名或隐藏的受益人以终定形式按百分之三十五(35)的税率纳税。就确定本税征收而言,应税行为发生在做出支出的那一天。

第三十八条 在以下情况无须缴纳前一条所指的税:

A)税务总处认定支付的费用被用作购买资产;

B)税务总处认定支出的费用因其金额大小而不足以在其受益人手里成为可征税所得。

代扣

第三十九条 在税务总处规定的情形下,本税征收将以源泉代扣的方式进行,且总处将规定具体代扣形式。

第四十条 若纳税人没有按照现行规定履行代扣义务,则税务总处可在其税务表中拒绝认可此费用支出。

【注释】

[1]紧急税种就是指本法的所得税,“紧急”一词与法律制定时阿根廷的社会状况有关。

[2]换句话说下列列举的收入和所得可能没有涵盖每种类型收入中包括的一些特殊的情况,但并不影响其作为收入被考虑;反之,在各个所得类型中没有被明确指出是收入或所得的项目,只要在下面被列举的,也一样作为收入被考虑。

[3]指具有企业特征的个人主体,下文“个人开发项目”同意。

[4]这句话针对的是既非劳务性质也非商业性质的个体,比如私人诊所、自由职业者等。

[5]针对比特币等新兴的数字货币的出现而对整个法律文本都做了更新。

[6]此处“法定继承”指的是按照阿根廷法律对死者资产和负债整体继承的情况,既可以以法定形式也可以以遗嘱形式完成;“遗赠继承”指的是对死者某项资产无论其附带义务与否的继承,必须通过遗嘱形式完成。

[7]即所谓“内在风险位于阿根廷境内”。

[8]此条目的主要为避免通过多层股权结构以境外股权交易之名行境内资产交易之实。

[9]即需要申报的最低门槛。

[10]免税指的是法律豁免的应税行为来源收入,而非应税收入指的是本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来源收入。

[11]为便于阅读和理解,对于所得和费用在时间上面的归属一般译作“划归”,在来源地的归属一般译作“归属”。

[12]此句所指的主体主要与下段的资合企业区分开来。

[13]即账期到期日。

[14]此条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大量收入聚集在最后导致大量交税。

[15]指的是已经过去的会计年度。

[16]专指代扣人无成本、费用抵扣情形下一次缴纳即完成所有相关纳税义务的情形。

[17]此处的“专家协会”指的是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国家级或省级的律师协会、公证员院、会计师协会等。

[18]此处“调整”专指依法按照通货膨胀或物价等指数而对债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额度更新。

[19]针对按照资产负债方案来确定划归的收入而言的。

[20]从1997年至今此允许抵减费用已调整至966.23比索/人。

[21]这部法律所说的“专业”“专业人士”一般指的是以个体户性质从事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等等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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