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人阶段,爱情只是一种简单的性情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才有了更深的意义。文明社会的爱情是以对方感情作为私有物为基础的,使感情专一化、私有化。原始社会不存在这种情况。在原始的风习中,我们熟悉的事实是好客的主人把妻子借给客人。两性的妒忌、贞洁的尊崇、男女的羞耻、对单纯一个对象的热爱,均是原始人所不具备的。
恋爱情绪的起源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都是一样的。可是在不同社会环境中,这种情绪却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中国社会的宗法制特点我们已经熟悉了。宗法制的思想从原则上不承认人们的感情生活,它有许多戒规,并用各种各样的社会义务约束着人们的感情生活。实际上它是靠压抑人们的自然属性来强调人们的社会属性。正由于爱情首先是人们自然属性的表达,礼教对这种感情态度才是贬抑的,受礼教长期影响的中国人在传统婚姻生活中是不注重感情的。罗素说:
“爱的情感在中国是少有的,因为在历史中,爱乃是那些因淫乱的婢妾而走入歧途的昏君的特色。所以遗传式的中国文化,对于一切浓厚的情感是反对的,而且以为在任何情形之下,都应当保持他的理智。”[15]
当然,若说事实上中国历史上根本无爱情生活则是错误的。
中国人的爱情生活有中国的特色,这在《诗经》《楚辞》《汉魏乐府民歌》及唐诗宋词元曲杂剧及明清诗文小说中均有反映。
中国写爱情生活的作品一般的构思多为:郎君是个才子,和一个美貌小姐约为婚姻;至若女家反悔,顿起波澜;无奈小姐心坚,花园赠金;男郎赴试,不负众望,高中头榜状元。然后衣锦还乡,与小姐结成佳偶,以皆大欢喜为结局。这就是中国传统婚姻中才子佳人式的爱情。郎才女貌是人们常用来评判一对美满婚姻的用语,亦是对才子佳人式爱情的概括。纵观中国实际的婚姻生活,这种爱情方式也的确常见,但多在中上层文人中,而普通劳动者的真实爱情生活是难得在文艺作品中表现的。
中国传统的爱情生活和西方是不同的。西方人称他们中世纪的爱情生活为“恋爱的浪漫时代”。浪漫爱情的主要一点,是把爱的对象看成无价之宝,不易得到,并相信妇女在爱情方面具有不可企及的高贵品质。中世纪的西欧是骑士文学兴盛的时代。骑士文学多是一些传奇作品,其构思如同中国才子佳人的故事,千篇一律。骑士是欧洲中世纪占有土地的最低领主阶层,他们在自己冒险生活之外,往往有一个异性感情力量支配自己的精神生活。事实上,在中世纪的欧洲,骑士们往往要找一个女性作为自己发生爱情的对象,这种爱情不是以最终结合为目的,也不在于同她发生不合法的性关系。骑士的爱情对象往往是高贵的、静穆的、有尊严的女子,爱的双方是主观的,不超越道德和风俗的藩篱。骑士的爱情就是这样的,他需靠自己的勇敢、冒险去博得对象的爱慕。这种爱的方法并不仅仅局限于骑士,其他的人发生这种感情时,也可以借助诗文、歌辞,甚至手术等可以取悦妇女的方法。因为他们相信妇女有极高的价值,所以在心理方面,他们觉得妇女不易得到。倘使一人在得到一个妇人时没有什么困难,那么他对她表达感情所采取的方式一定不会感到是浪漫的。
西欧中世纪这种爱情生活的产生似乎是人们主观的产物,但事实上却是宗教作用的结果。教会的工作之一就是使人们感觉到性是根本不洁净的,所以教会教导人们对于一个妇女不能发生任何欲望。如果爱是美化的,那么爱必须有柏拉图主义的那种精神才行。人们的正常爱情虽然十分热烈,却没有发生亲密关系的欲望。像中国元杂剧《西厢记》记载的崔莺莺与张生萍水相逢,即“待月西厢下”以身相许的实惠精神对这时西欧人来说是绝对不欣赏的。
爱情是人们情趣的和谐,自然有性欲的成分。欧洲中世纪骑士爱情倡导的一种精神意象的、排斥肉欲的爱情是宗教使人们性心理畸形化的结果;同样,中国传统才子佳人式的爱情也是不应该提倡的,它是对女子在爱情生活中的依赖性的赞美。
【注释】
[1]《易经·系辞》。
[2]《谷梁传·隐公二年》。
[3]《礼记·曲礼》。(www.daowen.com)
[5]《礼记·杂记》。
[6]《礼记·玉藻》。
[7]《礼记·杂记》。
[8]《汉穆拉比法典》143条。
[9]《摩奴法典》5卷154条。
[10]《摩奴法典》9卷81条。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12]罗素著,野庐译:《婚姻革命》,1930年世界学会发行,第61页。
[13]屈勒味林著,钱端升译:《英国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323页。
[14]见罗素著,野庐译:《婚姻革命》,1930年世界学会发行,第64页。
[15]罗素著,野庐译:《婚姻革命》,1930年世界学会发行,第11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