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谈到东西方婚姻问题,总会听别人议论,西方是俨然的一夫一妻制,这在古希腊就得到了肯定;中国保留原始的残余很多,一个人可以娶很多妻子,中国是一夫多妻制。东西差别甚大。
东西方在婚姻上差别是很大的,但是如果说中国是一夫多妻制则不妥,起码是不了解中国婚姻的宗法制特点和婚姻现象的实质,不了解妻和媵妾的区别。
中国的宗法制在原则上肯定一夫一妻制。古人在谈到男女婚姻问题时,常以一阴一阳或日月、乾坤、刚柔来比喻夫妻。如《礼记·礼器》载:“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
《礼记·祭义》亦云:“祭日于东,祭月于西,以别内外,以端其位。”
这种用语是对一夫一妻制的肯定。所以汉桓宽《盐铁论·不足》云:“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这和西方宗教的要求是一致的。宗法制不但靠礼教来维护一夫一妻制,而且还依靠法律的手段。唐律“户婚”条云: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唐律疏议》议论到:
“一夫一妻,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宋刑统》的规定与唐律同。《元史·刑法志》亦载:“诸有妻妾,复取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
元代惩罚较轻,这固然和蒙古族遗俗有关,但在原则上是否定多妻的。明清律“婚姻篇”载: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
关于女人重婚的规定也略同。唐律“户婚”条:(www.daowen.com)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时更加重之,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宋刑统》与唐律同。《元史·刑法志》载:
“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没官。”
明清律载:“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价卖。因而改嫁者,绞。”
由以上所举诸例可见,中国传统制度不论礼法还是法律都要求一夫一妻制。既然如此,那么又如何解释一个男人可以有几个或更多的媵妾这一事实呢?
这就需要了解中国婚姻的宗法制特点。在宗法制形式下,强调传宗接代,续嗣是绝对重要的。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是大。”所以续后是宗法制的基本要求。媵妾的存在就依赖于此。
再者,媵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和嫡妻根本无法相比。这不用举例就十分清楚,所以不应该把媵妾和嫡妻混为一谈,笼统地说中国是一夫多妻制。
媵妾制的存在是中国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媵妾制的存在自然也在某种程度上调节了男子的性生活范围,从这个角度说,与西方世俗生活中允许情妇存在是同性质的。中国是媵妾型一夫一妻制。
西方和东方一样,在法律上对一夫一妻制是肯定的。但是西方贞节观念总体看并不甚严。性关系的调剂除了狎妓以外就是找情人。西方语言中情妇一词的含义和汉语中“破鞋”“烂货”一类贬义词不同,在有些国家中女人把能给别人做情妇看作一种荣誉。
不过应该指出,西方男女都可以有外遇、情人,而中国人只有男可纳妾,女子却绝不允许有第二个男子做性对象,甚至不得有“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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