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正式实行,这应该看作在全国范围里男女在法律上第一次实现婚姻生活上地位的基本平等。这部民法是当时时代的产物,对结束中国历史上旧的婚姻关系起了一定作用。
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立。”这排除了他人干涉,肯定了女子在决定自己婚姻方面的地位。
第九百八十条确定了男女的婚龄:“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都不得结婚。”
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否定了传统的媵妾制。
这部民法从根本上肯定了一夫一妻制,由夫妻关系再产生亲子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及家属关系。所以在民法亲属编中,妻子有法定的平等地位,夫妻关系也是平等的。
古代的礼法重男轻女,直到清代,关于亲属的立法都本于礼法观念。明代以前法律上的亲属分内亲和外亲。明代以后的法律在内亲和外亲以外增加妻亲。民法亲属编第九六七、九六九等条,改为血统亲和姻亲两种亲属关系,才把古代以宗法分亲属的旧观念打破。依据民法亲属编第九七○条规定的计算姻亲等的方法,说明夫妻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但由于这部法律属于草创,加之制法者本身的限制,这部法律在很多方面是有问题的。例如离婚。民法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婚者;与人通奸者;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妻虐待公婆或公婆虐待妻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恶意遗弃他方者;有精神病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或被判处徒刑),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离婚。从条文上看,男女是平等的,可是判例和释例却公然歧视妇女,限制妇女离婚自由。
此外在有关男女家庭生活的方面也有维护夫权的趋向。妻子和丈夫相较丧失六种权利:(www.daowen.com)
(1)姓名权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
(2)居住权 “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
(3)财产权 婚后应将自己原有的财产交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这部分财产有使用权、收益权和事实上的处分权。
(4)教养子女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名义上由父母共同行使和负担,但父母意见不一时,由父决定。
(5)女子继承权 民法规定财产由直系血亲继承,直系血亲亲属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防止财产权分散、削弱、转移,规定妻子不能代位继承。夫死,由其子继承翁姑遗产,守节妇可代应继承人承受财产,进行管理,但不是继承人,也没有所有权。改嫁妇女更无继承权。
(6)家庭管理权 民法保留了许多旧时代的东西,维护家长制统治。民法规定家设家长,家务由家长管理,子女从父姓。未成年子女,父为法定代理人,子女的特有财产,由父管理。
总之这部民法亲属编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时代思想的反映。它既明确地承认男女平等,又在判例和解释例及其他条款上保留了宗法时代的残余。我们应该分析地看待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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