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婚姻史:早期妇女解放与婚姻立法

中国婚姻史:早期妇女解放与婚姻立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妇女解放运动和争取女子继承权运动是大革命前期革命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要组织领导妇女参加国民革命运动,并注意妇女的自身解放。这次大会以后,广州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专门向广东、广西,湖南各省高等审检厅发布命令,指示在未制定颁布男女平等的法律以前,关于妇女问题的规定,应根据上项决议案“法律方面”之原则进行裁判。

中国婚姻史:早期妇女解放与婚姻立法

妇女解放运动和争取女子继承权运动是大革命前期革命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

“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促进女权之发展。”

这是中国近代社会第一次用文字形式对男女平等做出的纲领性宣言。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要组织领导妇女参加国民革命运动,并注意妇女的自身解放。此外还特别提出在法律与行政两方面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1)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

(2)规定女子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严禁买卖人口,保护女性和儿童;

(4)反对多妻制和童养媳。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保证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对再婚的妇女不得蔑视,反对司法机关对男女不平等的判决;(www.daowen.com)

(5)根据同工同酬,保护女性及童工的原则,制定妇女劳动法。

这次大会以后,广州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专门向广东、广西,湖南各省高等审检厅发布命令,指示在未制定颁布男女平等的法律以前,关于妇女问题的规定,应根据上项决议案“法律方面”之原则进行裁判。

有关妇女继承权问题,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根据《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临时联席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在1927年2月,专门发布如下文告:

“财产继承权应以亲生子女及夫妇为限。如无应继之人,及生前所立合法之遗嘱,所有财产收归国有,为普遍教育之用。但在死者生前确系直接受其抚养者,得按其生计状况,酌给财产。”

这些原则在当时社会形势下有重要意义,第一次体现了男女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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