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道光年间兼祧二妻案颇为有名。我们上面已谈过,虽然中国实行媵妾制,但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是严格的,不得违反。依道光元年山东案云:
“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希冀生子孙延嗣,毋庸照有妻而更娶离异。惟礼无二敌,后娶之妻,应以妾论。”
又《刑案汇览》四十载刑部说帖云:
“查人情莫不爱恤其女,明知其有妻而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承祧两房之人,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毋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
礼法是绝对强调一夫一妻制的,媵妾是正妻的补充形式。判决为兼祧二妻正名,就证明了这点。在第四章“媵妾制”节中我们仅对媵妾制的产生作了叙述,这里就整个社会发展谈一下妾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
妾制在中国是有悠久历史的,虽然国家法律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但国家法律和社会习俗只允许其中一个为其配偶——妻,其余则为妾。天子虽然后宫粉黛数千,也只立一人做妻子——皇后。所以古人说:“并后匹敌,两政祸国,乱之本也。”[10]
“晋张华曾造甲乙之间曰:甲娶乙后又娶丙,居家如二适,子宜何服?太尉荀凯议曰:春秋讥并后匹适,令不可犯礼而遂其失也;先至为适(嫡),后至为庶。而子宜以适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服丙。”[11]
这虽然是假设的论述,我们也可以看到古人对妻妾之别的严格态度。上面我们谈到的兼祧二妻案也说明了这一点。
妻妾地位不同,所以嫁娶方式也不同。《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者为妾”。妾也可以是买来的奴婢。又《曲礼》云:“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所以娶妾没有婚姻仪式。婚姻仪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春秋时声伯之母没有经过聘的仪式,穆姜就不承认她是娣姒,而视为妾,虽生子犹出之。[12]
“妾”一的词原意也是很低贱的。《白虎通义》云:“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释名》亦云:“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所以妾不能称夫为“夫”,须称“君”“家长”,近俗称“老爷”。
妾在家庭中是没有地位的,她与家长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获得亲属身份。她与家庭的其他成员之间没有正常的称谓。除对家长、家长祖父母、父母及家长长子以外,皆无丧服。家庭成员以姨太太或姨娘呼之,她也只能像仆人一样称呼他们为老太爷、老太太、老爷、太太,或少爷、小姐。只有自己所生子女因有母子关系,才能直呼其名。妾的地位之低,以致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不能与家长之间来往,亲戚关系根本不成立。
妾不能上事宗庙。在宗法制社会里,上事宗庙的待遇是很高的。妾不能上事宗庙,自然死后也不能被祭。有些有子的则例外,可也只能别祭,不能入庙。从汉中期以后夫妻实行合葬,这是妾绝对不能享受的。
妾既然地位低贱,所以夫妾之间不平等较夫妻之间更甚。家长殴妾比殴妻罪轻二等。杀妾,唐宋律只处流刑。[13]明清律更轻,仅杖一百,徒三年。[14]若妾殴詈家长,则处罪较妻殴詈罪重得多。詈者杖八十,[15]殴者较妻罪加一等,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16]折伤以上便加凡人斗伤四等,入于死罪。[17]
妾对正妻也如对待家长一样。《释名》云:“夫为男君,故名其妻曰女君也。”又《仪礼·丧服》云:“妾之事女君与妻事舅姑等。”所以妻可以驾驭妾,殴杀减罪。妾对妻态度要极和顺,如妾犯妻则与妾殴骂夫主同罪。唐宋时,媵高于妾一等。《唐律疏议》云:“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所以媵犯妻则减妾一等,而妾犯媵,则加凡人一等。后代无媵之名目。正妻之外通称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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