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婚姻史:法律上的义绝及其影响

中国婚姻史:法律上的义绝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义绝本是指夫妻情意乖离,其夫妻之义已消亡之意,但作为法律用语,语义颇宽。如果夫妻义绝,法律上必须离异,经过判决应离不离者,即予处罚。检阅明清律文及注解,其所谓义绝,与唐律比较时,其义绝事由增多,尤其夫及夫的父母对妻的关系更值得注意。唐律“义绝离之”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和离以男女当事人的意愿为条件,但是实际上都要取得父母同意,而且多以夫家一方的意愿而定,妻的意愿无实际意义。

中国婚姻史:法律上的义绝及其影响

关于离婚的理由在前面讲到“七出”问题时已谈过了。“七出”是中国宗法制度下离婚的基本原则,到后来无大变化,只不过各代法律规定有增添罢了。义绝本是指夫妻情意乖离,其夫妻之义已消亡之意,但作为法律用语,语义颇宽。如果夫妻义绝,法律上必须离异,经过判决应离不离者,即予处罚。义绝事由,除七出以外,依唐律、《宋刑统》卷十四“和娶人妻”规定义绝如下:

(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妻母奸。

(2)夫妻之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妻殴詈(lì,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殴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若妻母奸及欲害夫。

又据“和娶人妻”条:“即夫自嫁(妻)者,仍两离之。”疏议说:“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所以,夫卖妻与他人为妻,也是义绝的事由。

关于义绝在明清法中的规定更为详细。《清律集解》说:义绝指各本条明定为:“离异归宗”或“仍两离之”者而言。只要有明文规定的,不用另立律条,所以应当采用《唐律疏议》的解释,即指上述各事由而言。不过,明清律“干名犯义”条又规定:

“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www.daowen.com)

其夹注谓:义绝之状,谓:

(1)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

(2)又以女婿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嫁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检阅明清律文及注解,其所谓义绝,与唐律比较时,其义绝事由增多,尤其夫及夫的父母对妻的关系更值得注意。后来法律对女子要求离婚也稍通融,不完全囿于“妻不得弃夫”的传统。如夫逃亡及于一定期间,则准妻告官,给以执照,即可改嫁。宋法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予改嫁或离婚;元法:夫逃亡五年;明清律:五年无故不归,夫逃亡三年不还。但是妻若逃亡,夫则不受此限制。

除义绝外还有“和离”。“和离”指男女双方都愿意离婚。唐律“义绝离之”条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自宋以后,皆沿袭此制。明清律改称为“两愿离”。和离以男女当事人的意愿为条件,但是实际上都要取得父母同意,而且多以夫家一方的意愿而定,妻的意愿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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