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婚姻史:婚姻限制与社会发展

中国婚姻史:婚姻限制与社会发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婚姻生活进行各种各样的限制是婚姻生活进一步社会化的表现。婚姻的限制从原始社会时期的性禁忌就开始了。一种婚姻形态的形成总是婚姻限制变化的结果,它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增多。在我国,婚姻限制至明清时代日臻完备。义依唐律,应为婚而恐吓娶之,或强娶者,坐罪。在传统社会里关于婚姻的限制还有很多,这里仅选一些主要项目作一考释。此外,婚姻生活受礼教伦

中国婚姻史:婚姻限制与社会发展

婚姻生活进行各种各样的限制是婚姻生活进一步社会化的表现。婚姻的限制从原始社会时期的性禁忌就开始了。一种婚姻形态的形成总是婚姻限制变化的结果,它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增多。在我国,婚姻限制至明清时代日臻完备。现把我国旧式婚姻中各种各样的限制略归如下:

(一)要经过婚姻双方家长的同意

这是中国社会宗法制特点所决定的。《诗经·南山》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法律上也规定男女婚配必须由祖父母、父母或期亲尊长主婚。关于主婚在第四章“主婚”一节中已谈过。

(二)同宗不婚

同宗不婚和我们在第三章同姓不婚讲的是一致的。后代对此都遵循不改。

(三)宗妻不婚

宗亲的妻妾,虽然是异姓,但按礼教规定也不能相为婚配。所以,收继婚现象是不允许发生的。《唐律疏议》规定: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描写明代夫妻房中生活的版画

宋代律同。元人原是外族,入中原以前,以收继婚为俗,所以不禁。但是弟可以收继嫂嫂,兄则不能收继弟妇。明清律对收继婚严加禁止,凡娶同宗无服亲之妻,各杖一百;缌麻亲及小功亲等之妻,亦各加重其刑;妾则减等,并离异。

(四)外姻不婚

外亲不能联婚在古代规定是很严的。不论是直系还是旁系,也不问其有服无服都不能结婚。依唐、明、清律,情节重者,以亲属相奸论,轻者亦杖一百。姑舅兄弟姐妹婚,唐宋律不禁,明清律则处杖八十,并予离异(但后清律附例,改为听从民便。但与妻的姐妹为婚不予禁止)。外姻不婚在古代变化很大,汉代重婚习以为常,根本不禁。后代即使禁止,执行也不坚决。

(五)同母异父、同父异母不婚

这些人是至亲,所以不能联姻。唐、明、清都有专文禁止。明代正统十二年,禁异母异父兄弟姐妹之间通婚。清律规定相同,但在解释上倾向于放任。清宣统二年,删除其禁例。

(六)士庶不婚

这种现象行于六朝至唐代中期。这实际是内婚制的一种。士大夫为垄断其社会地位,拒绝与庶民通婚。唐末叶以后遂废。

(七)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在六朝以前并无禁止。汉代后妃多出于卑贱。北魏禁止较严,凡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的,加罪。昭成帝有个后裔,因为家僮取民女为婚,又因以良人为婢,被免去官爵。[1]唐律规定:

“诸舆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取者,亦如之。……即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2]

宋承唐旧制,依其“户令”,奴诈称良,而与良人女为婚,所生男女并从良。良人女知情者从贱。辽开泰八年,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也是良贱禁婚之类。金代稍有改善。元又涉于严。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3]明清与唐同,处刑减轻。

(八)僧尼道冠不婚

僧尼道冠(道姑)因为宗教关系,不得嫁娶。唐以前法律无此禁。但世俗习惯中是不允许的。《唐六典》卷四注谓:“其和合婚姻,科以苦役。”宋太祖开宝五年则诏:

道士不得畜养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4]

金代于熙宗时亦诏僧尼犯奸处死。[5]元代则规定:

“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离之。僧道还俗为民,聘财没官。”[6](www.daowen.com)

明清律规定:“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主持知情,与同罪,不知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九)官民不婚

在任的官员,不能在自己管辖之地娶女,这种规定主要是防止官员以权强娶。汉律中仅见奸部民妻之禁。[7]唐令禁定:

“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唐律也有同类规定。《宋刑统》卷十四规定亦同。元亦禁之。明还以妻列入,凡府州县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清律同。此外,官吏或官员之子孙应袭祖荫的,也不得娶娼妓乐伶。元规定:“诸职官娶娼为妻者,笞五十七,解职,离之。”明清律“户律”规定:“文武官吏娶乐人妓者杖六十,离异归宗,财礼入官。”宋代朱熹治台州太守唐仲友一案,就是参奏唐仲友与妓女严蕊通奸。由此可见官民不婚规定之严。

(十)逃亡不婚

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宋明清律同。明清律则明白指出这种逃亡,不是背夫在逃,而是自己犯罪被收押后而逃走的。明律还规定,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自留为妻妾子孙妻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十一)仇雠不婚

两家如果是世仇往往不相为婚,这是习惯所形成的,无法律规定。《礼记·典礼》云:

“父之雠(chóu,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关于仇雠不婚在第八章“岳秦不婚”节已谈,在此从略。

(十二)不得重婚

礼教是绝对强调一夫一妻制的,也就是说正妻只能有一个人,其余则为媵妾,多娶妻要受到惩罚。唐宋时处分是徒刑一年(女家减一等),后娶之妻离异。[8]迄明清律,禁止有妻更娶妻,违者离异,但处刑轻,杖八十。[9]实际上,从春秋以来一鸾二凤事常常可见。妻妾不得有二夫,违者以奸论。

(十三)先奸不婚

唐宋令已禁先奸后娶,纵使生了子女,犹予离异。元规定相同。[10]明清律“犯奸”条规定: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妇从夫价卖,惟价卖与奸女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十四)胁迫不婚

明清律户律“强占良家妻女”条禁止强占良家妻女,即因胁迫成婚者,可诉请离异,毫无疑问。守志妇改嫁,依唐律,非其祖父母、父母,不得强嫁,即他人强嫁者,予以处罚。在明清律中任何人强嫁守志妇者,均以处罚。义依唐律,应为婚而恐吓娶之,或强娶者,坐罪。

(十五)买休不婚

除妻犯奸、逃亡或出自情愿外,夫不得出卖妻妾。除了这些特殊情况以外,买休人妻而与之结婚的,将妇人离异示归。

(十六)违时嫁娶

包括几项,在第七章“违时嫁娶”节已专门谈到了。

在传统社会里关于婚姻的限制还有很多,这里仅选一些主要项目作一考释。此外,婚姻生活受礼教伦理秩序的影响还涉及许多方面,上述种种限制都体现了礼教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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