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婿婚是传统婚姻形式的一种,指男进女家同居的婚姻。女方在本家迎夫者为招婿,寡妇留在家迎后夫为招夫。招婿也称为赘婿或就婿。关于这个问题在第四章赘婿一节已谈到,这里主要从法律角度叙述。
招婿婚系婚姻的一种,故其嫁娶成立条件,同一般婚姻相同。但后代对此还有特别规定。
(一)招婿非独子。但元法“通制条格”规定若招婿贫穷,则虽独子,亦听其为年限招婿。
(二)须约定在妻家年限。招婿分为终身养老婿与年限招婿。年限招婿,又分为附不确定期限(如以生子或岳父母死亡为期限)和附确定期限(如定三年或五年)。元代徐元瑞说:
“赘婿,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6]
在形式上,由于招婿不是婚姻生活中的常规,所以不用亲迎。通常招婿懦弱,易被女家欺侮,故元明清各代法规定,招婿要立婚书。(www.daowen.com)
招婿在妻家不能作为妻家宗室一员,也不冠以妻姓。当然也有招婿为嗣子的,因而去其本宗姓,而改称妻家姓。招婿与妻所生的子女,应归以妻家。招婿又依所约,应终身或所约年限内在妻家与之同居,从而也成了妻家的家属,服从妻家家长,并尽抚养义务。
招婿在原则上仍保持本生宗的关系,而称其本姓。但招婿在妻家期间,其与本家之间,由于家属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效力被停止。
招婿对其固有财产,有所有权。对所生而承本支之子,共有其财产,若无子,财产归属招家。对本家财产,在招期间,无任何权利。招婿对于招家固有的财产,无权支配。只有明清律承认,养老女婿得与过继子均分招家财产。至于年限招婿,也得由招家酌情给予。
招婿婚的解除,原则上与嫁娶婚同。有一点应该注意,夫妻的地位恰与嫁娶婚相反,招婿常以招家一方的意思被逐出。所以元代禁止无故逐出招婿。
招婿在传统社会里多有同样的目的,其一是家里少子或无子,为了获得劳动力,因而招婿,令其养老扶幼。其二为求继嗣,这在后代表现得比较明显。招家缺少男子孙,因而招婿以求子孙,使祭祀祖先及继承家业。这同印度的“appointing”(定婚)及古希腊“Weihung der Tochter”(约定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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