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末年发生了一个案子。当时有个乡下人叫李孝德,他告发寡嫂阿区“以一妇女三易其夫”。此案由号称“援据经史,切当事情”的能臣胡颖审理。他为阿区辩护说,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择”,并严正斥责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最后,胡颖宣布阿区无罪,而李孝德则被判处“杖一百”。[4]
阻止寡妇“更嫁”反而成了罪名;控告寡妇“易夫”反倒受到惩罚,这在明代是绝对不允许的。原来宋代的法律在原则上允许妇女改嫁。这里还可以举出几个例子:
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史唐询抓着此事,大做文章,竟向皇上奏本,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更嫁。”[5]阻止寡妇再嫁,成了弹劾一个权臣的罪状。
又《夷坚志补》卷二载:
绍兴初,鼎州士兵祐的妻子向政府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政以猛闻的知州程昌寓,不仅给了她钱,让她掩埋死者,还“从其请”,准许她提前于服丧期间另嫁。
从上述几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宋政府对女子再嫁从法律上讲基本是承认的。实际上,宋代的法律也从来不曾笼统禁止过妇女改嫁,《宋刑统·户婚律》规定: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者,徒三年。”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从这些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在原则上不禁止妇女改嫁,但是由于理学的影响,也提倡妇女守节,要求妇女为丈夫守丧。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
诚然,《宋刑统》颁行于宋初,其后“以敕代律”,法令多改动。如《宋刑统》规定妇女居丧不得更嫁的期限为二十七个月,到哲宗时,将难以维持生活的寡妇居丧期限缩短到一百天。[6]但是改动的仅仅是某些具体规定,而妇女可以再嫁的基本精神,则是自宋初以来未曾改动的。直到南宋后期,法律仍然肯定:
“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7](www.daowen.com)
“凡为客户身故,而其妻愿改嫁者,听其自便。”[8]
当时不仅国法,作为其补充的家法族规也允许“夫亡改适,寡妇再嫁”。[9]
从以上所举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在宋代,不仅寡妇、出妻均可改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如丈夫“离乡编管”“外出三年不归”,甚至夫妻关系不好、感情破裂,即所谓“不相安谐”,女方可以主动离婚再嫁。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仁宗时,龙图阁学士祖无择的妻子徐氏“有姿色”,她嫌丈夫形象不佳,与自己不相匹配,竟因此“反目离婚”。[10]
孝宗时,向滈的岳父“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向滈无可奈何,只能空自叹息:“人情甚似吴江冷,世路真如蜀道难。”[11]
南宋后期,“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门”,其妻卓王姐“与议和离,立定文约”,后来林莘仲要求复婚,地方官认为:“揆之于法,自合离婚。”“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并裁定“林莘仲可谓妄词,合行收罪免断”。[12]
又据《夷坚丙志》“王八郎”条载:比阳富人王八郎“因与一倡绸缪”,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其妻“执夫袄,走诣县”,县官准予离婚,并“中分其资产”。
由此可见,在宋代法律给予女方的离婚权和改嫁权,并非完全不能兑现。
当然,在宋代全部法规中,确实也可以找到一条独一无二的禁止妇女改嫁的规定:
“故事,宗妇女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13]
但是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宗室妇女,并仅行于北宋前期。仁宗时,汝南王允让提出异议,要求废止。治平年间,英宗干脆予以撤销,公开下令准许“宗室女再嫁”。熙宁十年以及稍后,神宗又两次下诏重申允许宗室女“再嫁”“再适”。事见《宋史·礼志十八》。
这项规定由施行到废止,恰好表明对于妇女改嫁不是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越来越小,越放越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