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六礼”,纳征就是订婚。到了这一阶段,就需要有一定文字的手续固定下来。男家得到女子名字(问名),回家卜筮,如果是吉便到女家去报喜(纳吉),这样女家便要作书答许,这就叫“报婚书”。得到报婚书以后,男家便开始向女家送大礼,男女两家的婚姻就确定下来。宋俗所谓,“过细帖”“相亲”“插钗”,近世所谓“传庚”“定亲”“换帖”和“报婚书”道理一样。
“报婚书”不仅是礼制上的程序,而且还有法律上的作用。唐律上就有“报婚书”之事。唐诗人白居易做官时在一个判文中也写道:
“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聘财已交,亦悔而无及。”[15]
由此可知唐代婚书在法律上的作用。明清律载:
“凡男女定婚之初,或残疾、老幼、庶出、过继、乞养者,务必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与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而行嫁娶。”(www.daowen.com)
“报婚书”之类是订婚的法律保障,订婚的两家不管情况如何改变,都不能反悔。《唐律》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受聘财而辄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如果男家悔约,则听任之,不过不能追聘财。若女方悔约更许他人,则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元代,悔约者笞三十七,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财;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笞五十七,女归前夫。明清律:女家悔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以罪不在女家,故不追财礼。若夫家再聘而已娶者,则后娶之女既已失身,无所归着,唯有听原聘者另嫁耳。
但是若男女有一方有残疾隐而不示,或一方未娶犯罪诸类,婚约也可以解除。唐以后法律在这方面也有规定。
宋代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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