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违时嫁娶与尊亲丧的历史规定

违时嫁娶与尊亲丧的历史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时嫁娶是指居父母丧、夫丧、妻丧及帝王丧之内不得嫁娶。关于尊亲丧、父母丧不得嫁娶,在春秋战国时已被重视。《春秋》及其各传对这些事都以讥笑的口吻记下,《左传·昭公三年》记载的一件事,很能说明当时人对居丧嫁娶的态度。齐立重罪十条,居父母丧自娶嫁列于不孝之条。关于配偶丧期不得嫁娶,也有不少规定。刑度以八十杖为极限。此外,有帝王选妻等事也禁嫁娶,不过只是个别朝代个别皇帝而已,不成通制。

违时嫁娶与尊亲丧的历史规定

违时嫁娶是指居父母丧、夫丧、妻丧及帝王丧之内不得嫁娶。

关于尊亲丧、父母丧不得嫁娶,在春秋战国时已被重视。《春秋》及其各传对这些事都以讥笑的口吻记下,《左传·昭公三年》记载的一件事,很能说明当时人对居丧嫁娶的态度。

“齐侯使晏子请继室于晋……叔向对曰:‘寡君之愿也,……缞绖之中,是以未敢请。’”

汉代对于居丧奸多置重典。六朝时赵石勒曾经下诏禁止人们在丧婚居。齐立重罪十条,居父母丧自娶嫁列于不孝之条。隋唐时把居父母丧娶嫁归于十恶,到清末才废。如《唐律疏议》载:

“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到了宋、金、元、明、清各朝代,都对此有详细规定。古代父母丧期是三年,所以违礼犯法的事也常可见。

关于配偶丧期不得嫁娶,也有不少规定。汉董仲舒《决狱》记载某人夫死未葬,其母即嫁之,有人对她说:“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14]唐及以后各律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之裁制相同,并且列为十恶中不义之条,认为不可赦宥。对于居妻丧的规定也有。如金代规定:

“承安五年三日戊辰,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www.daowen.com)

关于居帝王丧不得娶嫁。汉文帝以前,帝王崩后,每禁嫁娶,所以汉文帝遗诏曰:

“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嫁女、祀祠,饮酒食肉。”后代多以此为则。帝丧皆不过长。

关于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谓:

“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

明清律略同。刑度以八十杖为极限。

此外,有帝王选妻等事也禁嫁娶,不过只是个别朝代个别皇帝而已,不成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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