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任务不断加重与行政执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主动尝试在治安防范、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治理等行政管理领域招募辅助人员发挥补充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加之政府监管的缺位,“执法临时工”的频频越权导致公共责任的规避和普通公民利益的受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章志远、刘飞、王天华、敖双红、杨欣等行政法学者都曾从行政任务民营化、行政任务委托私人履行等不同角度对辅助行政执法现象进行过初步的理论回应。总体而言,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角度探讨民营化问题是近十年的事情。民营化问题之所以能够逐步进入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研究视野,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四次重要的学术会议:一是2002年11月23日、24日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东亚行政法学第五次年会,议题之一就是“民营化、规制缓和与行政法”;二是2004年12月11日、12日在杭州举行的“民营化时代下的中国行政法”学术研讨会,集中探讨了民营化对公法学理论的挑战以及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问题;三是2007年3月29日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治大学举行的“海峡两岸民营化对行政法制之挑战与回应”学术研讨会,集中探讨了民营化对两岸行政法制带来的挑战以及行政法学应如何回应等问题;四是2012年8月25日、26日在我国台湾地区成功大学举行的第14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议题之一就是“合作行政与公私协力”。这些国内研究成果同样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智识来源。
作为一个中国本土化的学术概念,“辅助行政执法”在适用范围、功能定位上较为清晰,更有利于描述我国当下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民间力量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生动实践。相比之下,“公共行政民营化”、“公私协力”、“私人行政”等域外相关概念则不同程度地存在“水土不服”问题。概而言之,所谓辅助行政执法,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履行行政任务,经由特定的结构设计进行合作并由公共部门承担最终保障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辅助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种有益补充,既不同于国家正式的行政执法活动,也不同于纯粹的私人志愿者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参与。辅助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人员的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协助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执法事务,是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可以将其归于行政助手的角色。无论是在行政执法人员的现场指挥,还是相对独立承担部分辅助性事务的情况下,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均无自主裁量决定的空间,其法律后果均由行政机关承担。辅助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补充性、延伸性及助长性等特点,既是全球范围内公共行政改革的一大趋势,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辅助行政执法现象的出现,表明公私合作治理除了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及志愿服务等形式之外,还存在行政助手的新型形态。尽管兴起背景、社会动因、表现形态存在差异,但域外辅助行政执法的理论学说、制度经验对我国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www.daowen.com)
作为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新生事物,辅助行政执法与国家正式的行政执法活动之间既存在本质区别,也存在密切联系。就两者之间的区别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地位不同。国家正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而辅助行政执法活动则是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私人所实施的;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国家正式的行政执法活是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针对个别案件所实施的活动,而辅助行政执法活动则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局部辅助性、程序性、服务性事项所作出的;三是法律责任不同,国家正式的行政执法活动造成的后果都由行政主体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辅助行政执法活动的一切后果都只能由行政执法主体承担。就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辅助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面对日渐复杂和多样的行政执法任务,在无法大量增加具有正式编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背景下,招募辅助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缓解国家正式行政执法的压力;第二,辅助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相得益彰。行政执法活动的全部过程是由诸多微观环节所构成的,国家正式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重要的权力性事务,而辅助执法人员则承接大量程序性、服务性事务,两者相互衔接,通过各自禀赋的发挥共同完成行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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