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研究:2013~2015年报告集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研究:2013~2015年报告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私人参与行政任务履行的重要方式,辅助行政执法受到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在日本,行政法学者米丸恒治的《私人行政》展现了德、日两国诸多行政领域委任私人行使行政权限、辅助完成行政任务履行的法制经验,比较了德国和日本警察行政辅助与“私人行政”的法制经验。这些域外研究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智识来源。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研究:2013~2015年报告集

作为私人参与行政任务履行的重要方式,辅助行政执法受到了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在德国,公私合作数度成为国家法学者年会的讨论主题,福斯特霍夫、布吉等学者在公私合作关系塑造、民营化分类的理论研究方面贡献颇丰;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私有化的局限》讨论了包括德国警察服务民营化在内的诸多改革的经验教训。其中,围绕“委任私人警察行政权限的容许性”问题,德国行政法学理上形成了占据支配性地位的“肯定说”和少数意见的“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在日本,行政法学者米丸恒治的《私人行政》展现了德、日两国诸多行政领域委任私人行使行政权限、辅助完成行政任务履行的法制经验,比较了德国和日本警察行政辅助与“私人行政”的法制经验。在我国台湾地区,许宗力、陈爱娥、詹镇荣、詹中原、张桐锐、李震山、陈清秀等多位行政法学者都发表过有关行政任务民营化问题的专题论著;林昱梅、许文义等学者还专门就警察任务的民营化问题发表多篇论文。除了关注私人参与执行行政任务的容许性之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学理更聚焦于辅助行政执法的界限、方式和责任设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民营化现象则更为普遍。在美国,私人力量甚至参与了侦探业、监狱运营业等领域。自1980年里根政府上台之后,历届政府都雄心勃勃地推行民营化战略。美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主要方式有三:一是委托授权,即以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贴、法律直接授权等方式将公共事业委托给民间力量经营;二是政府撤资,即以出售、无偿赠与等方式将政府财产转让给企业、公众、雇员或消费者;三是政府淡出,即政府逐步放松规制,从特定的公共管理领域退出而由民间力量补缺。[2]根据粗略计算,如今美国至少有200种服务是由承包商向政府提供的。[3]被誉为“世界民营化大师”的学者E.S.Savas的《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Privatization an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全面展现了民营化在全球范围内的风貌,该书对民营化理念的传播贡献良多。James F.Pastor的《美国警察民营化:一个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Privatization of Police in America)一书则全面展现了美国警察任务民营化的发展历程、社会环境和理论争议;Aman、Robbins、Freeman等学者围绕美国监狱民营化改革的得失和私人参与执行公共治理发表了多篇论文,Freeman的数篇专题论文还被结集翻译成《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一书在我国大陆出版。虽然研究的侧重点和结论尚存差异,但研究者却有着相同的问题意识:当引入私人力量执行传统的国家职能时,行政法基本观念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总体上来说,域外民营化的理论研究,已然实现了由“前民营化”阶段的概念解析、理由证成向“后民营化”阶段政府规制策略研究的转变。这些域外研究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智识来源。(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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