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2013~2015年研究报告集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2013~2015年研究报告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三需要”本身的界定问题。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生产、生活、科研”之外,增加了一项“监督”的需要,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三需要”?认为“三需要”是对申请权的一种实体性限制,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三需要”,否则行政机关有权拒绝公开。从实践来看,在“三需要”的适用问题上一直非常慎重。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2013~2015年研究报告集

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三需要”本身的界定问题。实践中一直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容易产生争议。首先,“生产”、“生活”、“科研”,本身外延就非常宽泛。其次,该项限定性条件的描述性词语“特殊”更是难着边际,使得“三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生产、生活、科研”之外,增加了一项“监督”的需要,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三需要”?有当事人称获取相关信息是为了行政诉讼需要,但又未提供行政诉讼法院立案的凭证,对此,能否认定为符合“三需要”?最后,“三需要”究竟是一种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谁有权认定?凡此种种均表明,“三需要”本身需要超越语义解释进行界定。

二是“三需要”的功能和适用问题。“三需要”与信息公开申请的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1.指引说。认为《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仅仅是对依申请公开的一种指引,申请人最多程序上有一个申请目的、用途的披露义务,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加强信息管理,更加有针对性地为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服务,而不是对申请权和知情权的限制。申请人即使不披露,或者无法举证证明其特殊需要,行政机关均不能以“三需要”为由,限制或剥夺其知情权。2.限制说。认为“三需要”是对申请权的一种实体性限制,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三需要”,否则行政机关有权拒绝公开。其直接依据是国办《36号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www.daowen.com)

从实践来看,在“三需要”的适用问题上一直非常慎重。主要是对一些反复申请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人适用,对于一般申请人则不适用;另外,即使是对滥用申请权人,也不能一概适用,对于其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相关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不适用。尽管采取了严格限制,前述争议仍然存在。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对知情权与人身权、财产权的关系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再就“三需要”与知情权、“三需要”与人身权、财产权的关系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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