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自此,我国开始向外国与国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积极学习,并根据双边承诺与《TRIPS协议》的边境保护条款,缔造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

在1994年前,根据我国1987年《海关法》的规定,我国海关并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能与权限,也从无此类实践。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在此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自此,我国开始向外国与国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积极学习,并根据双边承诺与《TRIPS协议》的边境保护条款,缔造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自1994年9月1日海关总署首次公告宣布“侵犯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境”之日起算,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发展有近20年的时间。回顾该制度的发展路线图,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其产生与发展一直与外界的压力相伴而生。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法修改和执法实践后,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能力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建设及其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困惑:在私权方面,权利人利用边境保护制度不正当竞争,以及海关所保护的权利本身存在瑕疵等问题;从海关方面,我国执法机关认为在边境上提供完全保护超出了我国的国情与海关的执法能力;从进出口方面,本国出口贸易企业却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使得其丧失了出口的客户与渠道,影响了本土企业与国家的外贸利益;从公益方面,并未证明强化的边境保护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从国际关系而言,我国超《TRIPS协议》的边境保护标准和成倍增长的执法成果,并未缓解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各方面压力。在对多方面困惑进行深入思考后,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与实践开始冷静回归,提出了“利益平衡的适度保护”的主张。

当前,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作为知识经济重要支撑性制度之一始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国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是一种不可放弃的选择,但需要调整和创新。我国需要从“外力回应型立法”[1]转换到“自治性立法”[2]。适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边境保护机制应具有系统性、协同性、均衡性、便利(贸易)性、威慑性等特点,从而能对我国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起到有效支撑与保障的作用。(www.daowen.com)

图1 1996—2012年海关执法案值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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