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建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是由政府提供财政保障。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规定,“区县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从上述意见和办法可以看出,区县财政对区县医调委的经费予以保障。
对区县医调委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与人民调解不收费有较大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的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赢利,而是要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收取调解费用,一方面会导致不交费不受理、不调处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有些纠纷当事人因为没有钱或者不愿出钱,发生了纠纷无人问津,从而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其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申请调解,从而最大限度地使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11]
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费,人民调解组织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对其进行财政保障是必要的,政府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组织,要维持正常的工作运转,必须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其次,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减轻他们由于做调解工作而给自身生活所带来的负担,是必要的,也是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www.daowen.com)
因此,尽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规定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予以财政保障,既有现实的合理性,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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