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待遇及支付规定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待遇及支付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法》基本延续了《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此待遇项目,在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待遇及支付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是指劳动者能够从失业保险制度中获取的预期收益,主要包括给付种类(或给付范围)和给付水平两个方面。给付种类实质上就是“服务包”问题,即哪些费用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①失业保险金;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⑤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另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待遇及给付结构由如下六个方面构成: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是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六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给付项目。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失业救济金”概念。《失业保险条例》颁行后,开始改用“失业保险金”的概念。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就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应当首先保障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我国失业保险金发放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的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收入状况等因素;二是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其他条件的失业者才有资格领取;三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发放期限;四是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

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也谈不上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失业人员通常在失业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有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失业后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其在职时建立的个人账户中支出,但因个人账户的资金有限,失业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能力较弱,为了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制度,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医疗补助金一般分为门诊费补助和住院费补助。如以《社会保险法》颁布时福建省的规定为例,失业人员的门诊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按照住院治疗费的20%~60%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最高不得超出3000元。可见,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比较,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能力较弱,不足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大病及重病

失业人员在就业期间,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公平合理。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调整了原来的医疗补助金制度,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既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也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纳标准等作出细致的规定。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www.daowen.com)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遗属一定数额的、用于安排丧葬事宜的资金;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亲属的抚恤费用。我国在待业保险时期,国务院在《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确定的待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中即包括待业期间的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失业保险条例》保留了这一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基本延续了《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此待遇项目,在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考虑到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也有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为了避免丧葬补助金的待遇竞合问题,《社会保险法》同时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①失业人员死亡证明;②失业人员身份证明;③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④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确定补助标准,并据此开具补助金和抚恤金单证,一次性计发。

(四)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补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两项补贴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拨付,也可以直接支付给个人,但都必须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培训、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与支付办法如下。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记录、失业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应提供经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本人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计算应予报销的数额,予以报销。

(五)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从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农民合同工由于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离开原单位后还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已包括了他们的工资,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失业保险条例》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办法和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当然,农民合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二是本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需要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证件;②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④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资料以及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记录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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