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2月颁布《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国自2003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
(一)稽核内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其中,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①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④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二)稽核部门及人员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①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②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③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②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③为举报人保密。(www.daowen.com)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①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②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③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然后由稽核人员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三)稽核方式及程序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稽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②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③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④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⑤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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