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陪审团源于美国历史上的陪审制,现发展成为一种现代公民参政形式。德国将类似的方式称之为“规划小组”。英国和澳大利亚也引入并使用了该方法。丹麦盛行的共识会议与前两种方法相类似,细节略有差别。公民陪审团由一个官方委员会创设而成,该委员会享有解释公民陪审团建议并按建议行使的权力。公民陪审团的集会和他们所讨论的议题将公布于众。
公民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特点是:(1)参与者由委员会随机抽样产生;(2)参与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3)参与者人数较少(一般为12—25人)或略微多些,可达到50—60人;(4)需要独立的受过培训的主持人或协调者的参与;(5)参与者进行会面商议要持续二至四天;(6)参与者在被召集之前能够得到书面的与议题相关的信息;(7)参与者可以请教专家或者证人(通常由作为组织者的委员会指定),专家和证人可以在商议程序中提供特别的知识或经验;(8)商议所得的结果以正式的报告形式公开,最后陪审团将出具一份推荐报告给委员会;(9)要公开说明为何要采取这样的建议或充分地说明持异议的理由。
公民陪审团制度允许多层次的知识、技术和经验进入协商程序,要求参与者像处理法律案件一样进行激烈辩论,这样协商讨论的质量就会提高。这一方法所要求的参与人数相对于协商民意测验要少,协商可以更加深入和全面。同时,由于参与者在完成协商后提交的建议报告确实可知,这就能够对公共参与协商的效果有无真正达到公众参与的目的和影响决策制定进行公正的评价。参与者和专家或证人在参加协商讨论期间都需付给一定的补贴,这样的花费还是可以接受的。特别是当由志愿者团体组织成员参与时费用会减少很多。与协商民意测验相比,公民陪审团的人数少,参与面不广,而且它不搞两次民意调查,不能够声称其结果是在统计意义上代表某个社区的民意,但其技术性强,协商辩论层次高。(www.daowen.com)
当提供的议题相对比较清晰时,公民陪审团的协商形式就能适用。当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碰到技术问题需要向专家咨询,同时又需要听取公民意见时,这种高层次的公民陪审方法较为有用。当议题特别复杂时,这一方法也能适用,例如美国曾用此方法讨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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